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20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竊盜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4年度上易字第2004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午○○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99號,中華民國94年7月8日第一審判決 (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2年度偵字第20333 號;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22 號、93年度偵字第5072號、93年度偵字第6615號、93年度偵字第8383號、93年度偵字第5514號、93年度偵字第9319號、93年度偵字第8468號、93年度偵字第9392號、93年度偵字第9776號、93年度偵字第15138 號、94年度偵字第449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免訴。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稱:張世桔、午○○、鍾財豐三人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凌晨二時許,由午○○自桃園縣平鎮市搭載二人至臺北縣鶯歌鎮○○路三四○號前,探訪張世桔之友人,張世桔下車後尋訪未遇,見嚴永振所有車牌號碼JC─六一五三號自小貨車鑰匙未取下,竟(單獨)心生不法所有意圖,竊取後供己獨自使用。俟(嗣)三人一同行至鶯歌鎮○○○路四六五號前,見癸○○所有拼裝車載有鐵條五十八支,張世桔基於同上概括犯意,為取得其上鐵條,本欲拖行上開拼裝車離去,然無法拖行,即夥同有犯意聯絡之午○○、鍾財豐等,將上開拼裝車鐵條五十八支價值新臺幣(下同)二千元,搬至其所竊取JC─六一五三號自小貨車上,為巡邏員警當場查獲,因認被告午○○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竊盜罪嫌 (按本案起訴之上開犯罪事實,列載在附表編號十七)等情。 二、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規定:「曾經判決確定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又最高法院四十九年度台非字第二十號判例意旨稱:「案件曾經判決確定者,應為免訴之判決,此項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連續犯係裁判上之一罪,其一部分犯罪事實曾經判決確定者,其效力當然及於全部,故檢察官復將其他部分重行起訴,亦應諭知免訴之判決」。查本件被告午○○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二日在湖口鄉○○街一六九號前竊取BQ─七四二號自用大貨車之附吊桿車輛未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項、第一項之竊盜未遂罪,經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四年度竹北簡字第三十二號刑事簡易判決於九十四年二月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已判決確定之事實,有電腦下載判決書、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查被告自九十二年十月間起至九十四年一月廿四日止,基於概括犯意犯如附表所載十九次 (包括本案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即編號十七在內)之竊盜犯行 ( 附表之編號十三、十四、十五係被告在上開確定判決後所犯竊盜犯行,不在該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範圍,先予敘明,故以下所單稱附表者,均不包括編號十三、十四、十五在內)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午○○於原審坦承不諱 (參見原審九十三年九月三十日準備程序筆錄、簡式審判筆錄、九十四年七月八日簡式審判筆錄),其中㈠附表編號一部份,與被害人瀝青拌合廠廠長邱欽偉指述被害情節 (參見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五一四號卷第三十六頁),互核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足參 (附同上卷第三十七頁)。㈡附表編號二部份,與被害人甲○○指述被害情節 (參見同上卷第三十八頁、第三十九頁),互核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足參 (附同上卷第四十頁)。㈢附表編號三部份,與被害人酉○○指述被害情節 (參見同上卷第四十一頁),互核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足參 (附同上卷第四十二頁)。㈣附表編號四部份,與被害人巳○○指述被害情節 (參見同上卷第四十三頁、第四十四頁),互核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足參 (附同上卷第四十五頁)。㈤附表編號五部份,與被害人高坡國民小學總務主任簡榮勝指述被害情節 (參見同上卷第四十六頁) ,互核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足參 (附同上卷第四十七頁)。㈥附表編號六部份,與被害人乙○○指述被害情節(參見同上卷第四十八頁),互核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足參 (附同上卷第四十九頁)。㈦附表編號七部份,與被害人丙○○指述被害情節,互核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足參 (附同上卷第五頁、第五十一頁)。㈧附表編號八部份,與系爭「堆土機」『前』所有人「金佳企業社」怪手司機寅○○於警詢時陳述情節,互核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足參 (附同上卷第五十二頁、第五十三頁)。㈨附表編號九部份,與被害人卯○○指述被害情節 (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五一四號卷第八十七頁、第八十八頁),互核相符,復有贓物認保管單足參 (附同上卷第八十九頁)。㈩附表編號十部份,與被害人庚○○指述被害情節 (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三八號卷第三十七頁、第三十八頁),互核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足參(附同上卷第三十九頁)。附表編號十一部份,與被害人丁○○指述被害情節 (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三八號卷第四十一頁),互核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足參 (附同上卷第四十二頁) 。附表編號十二部份,與被害人丑○○指訴被害情節 (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偵字第四四九三號卷第五十六頁、第五十七頁),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足參 (附同上卷第五十八頁)。附表編號十六部份,與①共同被告張世桔於警詢及偵訊時自白情節 (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二二號卷第十七頁正面)。②被害人辛○○指訴被害情節 (附同上卷第三十四頁),互核相符 ,復有贓物RT─四二七號自大貨車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 (附同上卷第三十六頁、第三十九頁、第四十頁)足參。附表編號十七部份,與共同被告張世桔、鍾財豐,暨被害人癸○○供述情節 (參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0三三三號卷第五頁至第七頁、第十頁背面、第十六頁正面、第五十四頁正面、第七十三頁、原審九十四年四月四日準備程序筆錄、簡式審判筆錄),互核相符,復有現場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足參 (附同上卷第四十一頁、第四十二頁、第七十四頁)。附表編號十八部份,與①被害人戊○○指述被害情節 (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六一五號卷第四十一頁)。②共同被告鍾財豐於原審自白情節 (參見原審九十四年四月四日準備程序筆錄、簡式審判筆錄),互核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足參 (附 同上卷第第四十三頁、第四十四頁)。附表編號十九部份,與①被害人壬○○指述被害情節 (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六六一五號卷第二十四頁、第二十五頁、第三十九頁)。②共同被告鍾財豐於原審自白情節 (參見原審九十四年四月四日準備程序筆錄、簡式審判筆錄),互核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足參 (附同上卷第二十六頁、第四十頁〕。附表編號二十部份,與①共同被告戴育平自白情節 (參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八三八三號卷第三十八頁背面)。②被害人潘新玉指述被害情節 (參見同上卷第五十七頁),互核相符,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足參 (附同上卷第五十九頁)。附表編號二十一部份,與被害人未○○指述被害情節 (參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三一九號卷第四十二頁至第四十四頁),復有贓物認領保管單 (附同上卷第四十五頁)。附表編號二十二部份,與共同被告陳明隆供述,暨被害人辰○○指述被害情節 (參見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三一九號卷第三十二頁至第三十三頁、第三十九頁至第四十頁),互核相符;凡此情節,足認被告午○○自白情節,與事實相符,可為認定上開附表所示犯罪事實之證據。被告有犯附表所示竊盜犯行,堪予認定。雖其在本院審理中事後翻異稱未為附表編號四、五、八、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等各次之竊盜犯行,惟依上述證據,堪認其此部份事後空言辯解,乃避重就輕之詞,不足採取。 三、被告在本院又辯稱:本件 (按係指本件原審所為有罪之判決) 與上開確定判決是連續犯關係等語。查被告所為附表之竊盜犯行 (包括本案檢察官起訴書所載之如編號十七之竊盜犯行) ,與上開確定判決之竊盜犯行,犯罪行為時間接近,犯罪構成要件相同而犯同一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被告辯稱係連續犯,應堪採信。依前開法條及判例所示,因連續犯之一部犯罪已經判刑確定,本件自應為免訴之判決,被告之上訴為有理由。原審未見及此,遽為有罪之判決,尚嫌未洽,應予撤銷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因本案為免訴之判決,併案部分應退回檢察官另行處理。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一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誠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蔡秀雄 法 官 蔡光治 法 官 周煙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劉 瑗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5 日附表: ┌──┬─────┬──────┬────────┬─────┬────────┬───────┐ │編號│行 為 人│時 間│地 點│被 害 人│所 得 財 物│備 註│ ├──┼─────┼──────┼────────┼─────┼────────┼───────┤ │一 │午○○ │九十二年十月│桃園縣平鎮市瀝青│桃園縣平鎮│圓錐參拾玖個、警│臺灣桃園地方法│ │ │ │至九十三年二│拌合廠內 │市瀝青拌合│示燈陸個、金屬探│院檢察署九十三│ │ │ │月間 │ │廠 │測器壹個、白鐵工│年度偵字第五五│ │ │ │ │ │ │具箱具。 │一四號案 │ │ │ │ │ │ │ │ │ ├──┼─────┼──────┼────────┼─────┼────────┼───────┤ │二 │午○○ │九十二年十月│桃園縣大溪鎮中華│甲○○ │歌樂牌6470號汽車│臺灣桃園地方法│ │ │ │某日 │路、復興路口 │ │音響壹台 │院檢察署九十三│ │ │ │ │ │ │ │年度偵字第五五│ │ │ │ │ │ │ │一四號案 │ ├──┼─────┼──────┼────────┼─────┼────────┼───────┤ │三 │午○○ │九十三年一月│桃園縣大溪鎮公園│酉○○ │平面砂輪機壹台、│臺灣桃園地方法│ │ │ │底某日 │路公園旁 │ │小型吊車壹台、電│院檢察署九十三│ │ │ │ │ │ │動攪拌機壹台。 │年度偵字第五五│ │ │ │ │ │ │ │一四號案 │ ├──┼─────┼──────┼────────┼─────┼────────┼───────┤ │四 │午○○ │九十三年二月│桃園縣大溪鎮信義│巳○○ │空氣壓縮機壹台 │臺灣桃園地方法│ │ │ │十三日上午六│路一二七之一號前│ │ │院檢察署九十三│ │ │ │許 │ │ │ │年度偵字第五五│ │ │ │ │ │ │ │一四號案 │ │ │ │ │ │ │ │〔註:併辦意旨│ │ │ │ │ │ │ │書將所得財物誤│ │ │ │ │ │ │ │載為:牌照號碼│ │ │ │ │ │ │ │二0三號車壹部│ │ │ │ │ │ │ │〕。 │ ├──┼─────┼──────┼────────┼─────┼────────┼───────┤ │五 │午○○ │不詳 (九十三│桃園縣復興鄉高坡│桃園縣復興│電腦穩壓器壹台 │臺灣桃園地方法│ │ │ │年二月二十日│國民小學內 │鄉高坡國民│ │院檢察署九十三│ │ │ │查獲) │ │小學 │ │年度偵字第五五│ │ │ │ │ │ │ │一四號案 │ ├──┼─────┼──────┼────────┼─────┼────────┼───────┤ │六 │午○○ │九十二年十月│桃園縣八德市永福│乙○○ │平面砂輪機壹台、│臺灣桃園地方法│ │ │ │下旬 │街路旁 │ │平面切割器壹台、│院檢察署九十三│ │ │ │ │ │ │水泥電動斬壹台 │年度偵字第五五│ │ │ │ │ │ │ │一四號案 │ ├──┼─────┼──────┼────────┼─────┼────────┼───────┤ │七 │午○○ │九十三年二月│桃園縣大溪鎮文化│丙○○ │L五─一五六二號│臺灣桃園地方法│ │ │ │十日 │路一六六巷十四號│ │自用小貨車壹輛 │院檢察署九十三│ │ │ │ │前 │ │ │年度偵字第五五│ │ │ │ │ │ │ │一四號案 │ ├──┼─────┼──────┼────────┼─────┼────────┼───────┤ │八 │午○○ │不詳 (九十三│不詳 │龜山鄉金佳│堆土機壹台 │臺灣桃園地方法│ │ │ │年二月二十日│ │企業社 (前│ │院檢察署九十三│ │ │ │查獲) │ │所有人陳春│ │年度偵字第五五│ │ │ │ │ │明) │ │一四號案 │ ├──┼─────┼──────┼────────┼─────┼────────┼───────┤ │九 │午○○ │九十三年二月│桃園縣潭鄉黃塘村│卯○○ │V六─八八七九號│臺灣桃園地方法│ │ │ │九日上午八時│成功路三十九巷十│ │自用小貨車壹輛、│院檢察署九十三│ │ │ │許 │三號前 │ │食品柒拾玖箱。 │年度偵字第五五│ │ │ │ │ │ │ │一四號案 │ ├──┼─────┼──────┼────────┼─────┼────────┼───────┤ │十 │午○○ │九十三年九月│桃園縣大溪鎮仁和│庚○○ │牌照號碼RI─三│臺灣桃園地方法│ │ │ │十二日晚上十│里活動中心前 │ │六四九號自用小車│院檢察署九十三│ │ │ │時許 │ │ │壹輛。 │年度偵字第一五│ │ │ │ │ │ │ │一三八號案 │ ├──┼─────┼──────┼────────┼─────┼────────┼───────┤ │十一│午○○ │九十三年九月│桃園縣龍潭鄉中正│丁○○ │挖土機壹台 │臺灣桃園地方法│ │ │ │十二日晚上十│路三角林段六之十│ │ │院檢察署九十三│ │ │ │時許 │一號空地前 │ │ │年度偵字第一五│ │ │ │ │ │ │ │一三八號案 │ ├──┼─────┼──────┼────────┼─────┼────────┼───────┤ │十二│午○○ │九十四年一月│桃園縣龍潭鄉中正│丑○○ │挖土機之挖斗壹個│臺灣桃園地方法│ │ │ │二十四日上午│路與光明路口 │ │及NPK800破│院檢察署九十四│ │ │ │六時許 │ │ │碎機壹台 │年度偵字第四四│ │ │ │ │ │ │ │九三號案 │ ├──┼─────┼──────┼────────┼─────┼────────┼───────┤ │十三│午○○ │九十四年二月│桃園縣龍潭鄉中豐│達興輪胎行│牌照號碼九七一─│臺灣桃園地方法│ │ │ │二十日凌晨零│路高平段一三二號│〔由申○○│GP號自用大貨車│院檢察署九十四│ │ │ │時許 │前 │使用〕 │壹部,暨已報廢原│年度偵字第四四│ │ │ │ │ │ │牌照號碼GP─三│九三號案 │ │ │ │ │ │ │三九0號自小客車│ │ │ │ │ │ │ │壹部。 │ │ ├──┼─────┼──────┼────────┼─────┼────────┼───────┤ │十四│午○○ │九十四年二月│桃園縣中壢市後寮│己○○ │工地鋼板三塊 │臺灣桃園地方法│ │ │ │二十日凌晨一│里後寮九十二號前│ │ │院檢察署九十四│ │ │ │時許 │ │ │ │年度偵字第四四│ │ │ │ │ │ │ │九三號案 │ ├──┼─────┼──────┼────────┼─────┼────────┼───────┤ │十五│午○○ │九十四年二月│桃園縣龍潭鄉大同│康軒企業股│牌照號碼BT─七│臺灣桃園地方法│ │ │ │二十日凌晨三│路二二六號前 │份有限公司│六三五號自用小客│院檢察署九十四│ │ │ │時許 │ │〔由子○○│車一輛 │年度偵字第四四│ │ │ │ │ │使用〕 │ │九三號案 │ ├──┼─────┼──────┼────────┼─────┼────────┼───────┤ │十六│午○○ │九十二年十一│苖栗縣三義鄉勝興│辛○○ │牌照號碼RT─四│臺灣桃園地方法│ │ │張世桔 │月二十四日凌│村水美路一七七巷│ │二七號自用大貨車│院檢察署九十三│ │ │ │晨一時許 │內停車場 │ │壹輛。 │年度偵字第一二│ │ │ │ │ │ │ │二號 │ ├──┼─────┼──────┼────────┼─────┼────────┼───────┤ │十七│鍾財豐 │九十二年十一│臺北縣鶯歌鎮中正│癸○○ │鐵條伍拾捌枝〔市│臺灣板橋地方法│ │ │張世桔 │月六日凌晨 │一路四六五號前 │ │值約新台幣貳仟元│院檢察署九十二│ │ │午○○ │ │ │ │,業已搬至張世桔│年度偵字第二0│ │ │ │ │ │ │先前竊得之JC-│三三三號。 │ │ │ │ │ │ │六一五三號自小貨│ │ │ │ │ │ │ │車上〕。 │ │ ├──┼─────┼──────┼────────┼─────┼────────┼───────┤ │十八│鍾財豐 │九十三年二月│桃園縣平鎮市永光│戊○○ │衛生紙約壹佰伍拾│臺灣園地方法院│ │ │午○○ │七日上午九時│路四三0號附近 │ │餘條、擴音器壹組│檢察署九十三年│ │ │真實姓名不│十分許 │ │ │、牌照號碼GD─│度偵字第六六一│ │ │詳綽號『小│ │ │ │二五0三號自用小│五號、第五0七│ │ │吳』之成年│ │ │ │貨車壹部、零錢約│二號。 │ │ │男子 │ │ │ │肆仟元等。 │ │ ├──┼─────┼──────┼────────┼─────┼────────┼───────┤ │十九│鍾財豐 │九十三年二月│桃園縣大溪鎮民權│巨鵬營造有│牌照號碼L八─四│臺灣園地方法院│ │ │午○○ │十日凌晨一時│東路一八五巷五十│限公司 │一二六號自用小貨│檢察署九十三年│ │ │真實姓名不│三十分許 │四號前 │壬○○ │車壹輛、白鐵工具│度偵字第六六一│ │ │詳綽號『小│ │ │ │箱壹個、白鐵油桶│五號、第五0七│ │ │吳』之成年│ │ │ │壹個、照相機壹台│二號。 │ │ │男子 │ │ │ │、安全帽陸頂、工│ │ │ │ │ │ │ │具壹批、安全固定│ │ │ │ │ │ │ │繩索貳條等。 │ │ ├──┼─────┼──────┼────────┼─────┼────────┼───────┤ │二十│午○○ │九十三年五月│桃園縣龍潭鄉中興│弼隆實業有│牌照號碼QC─0│臺灣桃園地方法│ │ │戴育平 │二日晚上十一│路四一六巷五號旁│限公司 │五五三號小型自用│院檢察署九十三│ │ │ │時五十九分許│ │ │客貨兩用車壹輛。│年度偵字第八三│ │ │ │ │ │ │ │八三號案 │ ├──┼─────┼──────┼────────┼─────┼────────┼───────┤ │廿一│午○○ │九十三年五月│新竹縣新埔鎮成功│未○○ │牌照號碼KN─八│臺灣桃園地方法│ │ │陳明隆 │十日凌晨 │街二十六號隔壁空│ │一八六號自用小客│院檢察署九十三│ │ │ │ │地 │ │車壹輛 │年度偵字第九三│ │ │ │ │ │ │ │一九號案 │ ├──┼─────┼──────┼────────┼─────┼────────┼───────┤ │廿二│午○○ │九十三年六月│桃園縣龍潭鄉烏林│左址工廠 (│著手竊取工廠內電│臺灣桃園地方法│ │ │陳明隆 │十二日上午 │村十四鄰烏林二十│負責人曾盛│纜線,尚未竊得,│院檢察署九十三│ │ │ │ │六號旁工廠 │欽) │即為辰○○發現報│年度偵字第九三│ │ │ │ │ │ │警查獲。 │一九號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