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215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蘇隆惠林秀鳳林瑞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上易字第21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4年度上易字第215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係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而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各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之罪,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於九十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判處有期徒刑七月,被告不服上訴後,亦經本院認原審判決認事用法無誤,於九十五年一月十日判決上訴駁回,其對本院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為法律上不應准許,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蘇 隆 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法 官 林 秀 鳳

法 官 林 瑞 斌

書記官 吳 鎮 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易字第2157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