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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6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蔡長溪林俊益陳春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16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3189號判處有期徒刑 8年確定;另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2003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兩案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2年 9月12日送監執行,嗣法務部矯正司於95年11月 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5年11月 3日法矯司字第0950908025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林 俊 益

                 法 官 陳 春 秋

書記官 李 家 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67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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