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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410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01 日

法官劉景星陳志洋陳博志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410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2月8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5年9月8日執行羈押,至95年12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甲○○所涉犯行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其所為係犯八次刑法第325條之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在案;基此,自足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茲本院因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2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景星

                   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陳博志

書記官 陳嘉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410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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