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341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上訴字第3410號
- 上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2月8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95年9月8日執行羈押,至95年12月7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甲○○所涉犯行經本院審理結果,認其所為係犯八次刑法第325條之搶奪罪,判處有期徒刑貳年拾月在案;基此,自足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6款之情形,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茲本院因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2月8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