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67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167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3189號判處有期徒刑 8年確定;另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2003號判處有期徒刑 5月,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兩案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2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2年 9月12日送監執行,嗣法務部矯正司於95年11月 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5年11月 3日法矯司字第0950908025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 長 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