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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82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許國宏楊貴志許增男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82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律師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一項所載「原判決撤銷」,應更正為「原判決除轉讓第二級毒品部分外,均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書主文欄第一項所載「原判決除轉讓第二級毒品部分外,均撤銷。」,誤載為「原判決撤銷」,以上之誤寫,係屬顯然之錯誤,依上述說明,自有更正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法 官 楊貴志

法 官 許增男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822號於民國 96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