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8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陳志洋沈宜生蔡聰明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188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5年4月25日犯竊盜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1622號(偵查案號: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10378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檢察官聲請書誤繕為刑法第325條第1項),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查被告行為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按:業經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易科罰金。」惟被告行為後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本件檢察官聲請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蔡聰明

書記官 楊麗雪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8號於民國 96 年 07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