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19號

聲請減刑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趙功恆陳憲裕孫惠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4019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傷害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聲減字第45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傷害罪,減為拘役叁拾柒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4年5月7日犯傷害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易字第2354號(起訴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0406號 ),判處拘役75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按受刑人於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 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 又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前段(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 ,則本件受刑人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應以銀元300元折算 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900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 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 條第1項前段規定,定其折算標準。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行為時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趙功恆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孫惠琳

書記官 張美華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019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