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282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282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陳萬發律師
-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判決主文欄第一項所載「原判決撤銷」,應更正為「原判決除轉讓第二級毒品部分外,均撤銷。」。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書主文欄第一項所載「原判決除轉讓第二級毒品部分外,均撤銷。」,誤載為「原判決撤銷」,以上之誤寫,係屬顯然之錯誤,依上述說明,自有更正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許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