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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363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蔡永昌施俊堯王梅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336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扶助律師李宏文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丙○○
即被告
乙○○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8月8日執行羈押,並自96年11月8 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第一次延長羈押時間至97年1月7日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甲○○、丙○○、乙○○三人,現均經本院以加重強盜未遂罪判處罪刑,尚未確定,且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嗣後之審判及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97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施俊堯

                   法 官 王梅英

書記官 顧哲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363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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