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訴字第336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上訴字第336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指定辯護人
- 扶助律師李宏文律師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丙○○
- 即被告
- 乙○○
- 上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陳德仁
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丙○○、乙○○羈押期間,均自民國玖拾柒年壹月捌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丙○○、乙○○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6年8月8日執行羈押,並自96年11月8 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二月,第一次延長羈押時間至97年1月7日即將屆滿。
二、茲被告甲○○、丙○○、乙○○三人,現均經本院以加重強盜未遂罪判處罪刑,尚未確定,且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嗣後之審判及執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民國97年1月8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