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2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32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妨害秘密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
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
減字第3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附表編號二、三、四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二、三、四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一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拾月,併科罰金貳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如附表所列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如附表所列編號第二、三、四號之罪,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所犯附表所列編號一之罪,雖依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15款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第10款,第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一 │ 二 │├───────┼─────────────┼─────────────┤│ 罪 名 │ 詐欺 │ 妨害秘密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一年十月 │有期徒刑四年六月,併科罰金││ │ │五萬元 │├───────┼─────────────┼─────────────┤│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340條 │ 刑法第315條之2第1項 │├───────┼─────────────┼─────────────┤│ 犯 罪 日 期 │ 87年9月18日 │ 92年5月30日 │├───┬───┼─────────────┼─────────────┤│偵 │機 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 87 │ 92 ││ 案├───┼─────────────┼─────────────┤│年 │ 字 │ 少連偵 │ 偵 ││ 號├───┼─────────────┼─────────────┤│度 │ 號 │ 200 │ 2837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最 │ │年│ 87 │ 93 ││ │案├─┼─────────────┼─────────────┤│ 後 │ │字│ 少連訴 │ 訴 ││ │號├─┼─────────────┼─────────────┤│ 事 │ │號│ 47 │ 136 ││ ├─┼─┼─────────────┼─────────────┤│ 實 │判│年│ 90 │ 94 ││ │決├─┼─────────────┼─────────────┤│ 審 │日│月│ 6 │ 12 ││ │期├─┼─────────────┼─────────────┤│ │ │日│ 14 │ 30 │├───┼─┴─┼─────────────┼─────────────┤│ │法 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 │ │年│ 87 │ 93 ││ 確 │案├─┼─────────────┼─────────────┤│ │ │月│ 少連訴 │ 訴 ││ 定 │號├─┼─────────────┼─────────────┤│ │ │日│ 47 │ 136 ││ 日 ├─┼─┼─────────────┼─────────────┤│ │確│年│ 93 │ 95 ││ 期 │定├─┼─────────────┼─────────────┤│ │日│月│ 4 │ 3 ││ │期├─┼─────────────┼─────────────┤│ │ │日│ 7 │ 13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3條第1項第16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不應減刑與二、三、四罪合數│二年三月 ││權期間或罰金額│罪併罰 │併科罰金25000元 │├───────┼─────────────┼─────────────┤│ 附 註│ 不應減刑 │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三 │ 四 │├───────┼─────────────┼─────────────┤│ 罪 名 │ 偽造有價證券 │ 偽造文書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十月 │有期徒刑二年,刑後強制工作││ │ │三年 │├───────┼─────────────┼─────────────┤│ 所 犯 法 條 │ 刑法第212條 │ 刑法第216條 │├───────┼─────────────┼─────────────┤│ 犯 罪 日 期 │ 92年5月29日 │ 90年3月27日 │├───┬───┼─────────────┼─────────────┤│偵 │機 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及├───┼─────────────┼─────────────┤│查 │ 年 │ 92 │ 89 ││ 案├───┼─────────────┼─────────────┤│年 │ 字 │ 偵 │ 偵 ││ 號├───┼─────────────┼─────────────┤│度 │ 號 │ 2837 │ 2449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地方法院 ││ ├─┬─┼─────────────┼─────────────┤│ 最 │ │年│ 93 │ 94 ││ │案├─┼─────────────┼─────────────┤│ 後 │ │字│ 訴 │ 上更㈡ ││ │號├─┼─────────────┼─────────────┤│ 事 │ │號│ 136 │ 759 ││ ├─┼─┼─────────────┼─────────────┤│ 實 │判│年│ 94 │ 95 ││ │決├─┼─────────────┼─────────────┤│ 審 │日│月│ 12 │ 5 ││ │期├─┼─────────────┼─────────────┤│ │ │日│ 30 │ 23 │├───┼─┴─┼─────────────┼─────────────┤│ │法 院│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 │ │年│ 93 │ 94 ││ 確 │案├─┼─────────────┼─────────────┤│ │ │月│ 訴 │ 上更二 ││ 定 │號├─┼─────────────┼─────────────┤│ │ │日│ 136 │ 759 ││ 日 ├─┼─┼─────────────┼─────────────┤│ │確│年│ 95 │ 95 ││ 期 │定├─┼─────────────┼─────────────┤│ │日│月│ 3 │ 8 ││ │期├─┼─────────────┼─────────────┤│ │ │日│ 13 │ 13 │├───┴─┴─┼─────────────┼─────────────┤│合於中華民國九│ 第2條第1項第3款 │ 第2條第1項第3款 ││十六年罪犯減刑│ │ ││條例 │ │ │├───────┼─────────────┼─────────────┤│減刑刑期褫奪公│ 五月 │ 一年 ││權期間或罰金額│ │ │├───────┼─────────────┼─────────────┤│ 附 註│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