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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68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吳鴻章陳健順周政達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68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乙○○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704號,中華民國96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45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乙○○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

一、乙○○與甲○○、丙○○、丁○○等(前述三人業經原審判刑確定)共同基於意圖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民國96年5月28日凌晨1時許,結夥三人以上,攜帶由丙○○所購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性構成威脅,足為凶器之活動雌扳手、六角扳手共六支,至臺北縣林口鄉台61線與台15線共段通車起點橋(林口高架橋)下,推由丙○○把風,其餘三人下手竊取交通部公路總局養護工程處中和工務段所有長3公尺、每支重35公斤之白鐵製角鐵20支,得手後,由丁○○及甲○○所有自小客車各1部,載運配管白鐵製角鐵至甲○○於台北縣萬里鄉住處,而後丙○○與丁○○分贓10枝、乙○○、甲○○分贓10枝。嗣96年7月6日丙○○另案至警局製作筆錄,供出上情。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後引證據,被告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亦無違法取得之問題,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二、上訴人即被告乙○○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惟據其於原審辯稱:並未參與行竊云云,然查:有關被告與丙○○等如何於上開時地攜帶凶器結夥竊盜等情,業據證人即共犯丙○○於警詢稱:我們於96年5月28日凌晨1時許,在台北縣林口鄉61線快速公路通車起點,竊取配管白鐵製角鐵20支(3公尺長、1枝約35公斤),該件竊盜犯行係伊與丁○○、乙○○、戊○○○○○之人一同行竊,該件係由伊把風,由丁○○、乙○○、戊○○○○○等3人下手行竊,係持6枝活動扳手下手行竊的,當時係用丁○○及戊○○○○○所有自小客車各1部,載運配管白鐵製角鐵至戊○○○○○舊家(台北縣萬里鄉),我與丁○○分贓10枝、乙○○、戊○○○○○分贓10枝,我與丁○○將10枝販賣全賣行,合計216公斤,所得1萬7千元,我分得2千元等語(偵卷第6、7頁);於原審證稱:在行竊地點的橋下有1個老先生睡在那邊,他有看到我們在該處行竊白鐵,這件是我跟丁○○(綽號阿保)、乙○○、甲○○,當天有帶工具去行竊,工具沒有扣案,行竊是用活動扳手、6角扳手竊取的,竊盜的工具活動扳手、6角扳手是白鐵製的,長度約30公分,是我到五金行買的,當初是由丁○○他們去看點,看好後才回來講的等語(原審卷第100、101頁),核與被害人魏士翔之指述相符,並有現場照片在卷可參(偵卷第40頁、18至19頁),而作案用扳手,雖未扣案,惟衡諸證人丙○○稱係白鐵製,長約三十公分等情,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性構成威脅,自屬凶器,事證明確,被告空言否認,不足採信,其犯行洵堪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條第3款、第4款之加重竊盜罪。被告與共犯丙○○、丁○○、甲○○間,就上開竊盜犯行間,均有犯意聯絡並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原審以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①事實欄漏未載明,被告與共犯如何分工竊盜及分贓,②作案凶器共六支,原審未明白認定,③本案僅一犯罪事實,原判決事實欄載有附表一至四,而原判決僅有二附表,均有不合,被告上訴空言辯稱:與丙○○有債務糾紛等語,無證據可佐,不足採信,固無理由,惟原判決既有上述可議之處,即屬不能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犯罪之手段、動機、行為手段、所生危害,犯後否認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刑。至於作案用工具,非違禁物,且未扣案,無證據足認尚存在,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四、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71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8條、第321條第1項第3款、第4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李良忠到庭執行職務。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吳鴻章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法 官 陳健順

法 官 周政達

書記官 莊昭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686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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