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47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347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41號,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18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一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三百六十七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原審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在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以96年度訴字第341號為第一審判決,於97年7月8日收受判決(寄存送達),其不服該判決而在97年7月17日提起上訴,本院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而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在97年8月27收受收裁定後(寄存送達),迄未補具上訴理由狀,其上訴顯有違法律規定,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