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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574號

殺人未遂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楊貴雄高愈杰林銓正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357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宗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5月1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8月1日執行羈押,嗣經第3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4月30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5月1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法 官 高愈杰

                  法 官 林銓正

書記官 張淨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3574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殺人未遂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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