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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791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04 日

法官王聰明陳世宗黃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479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鄧敏雄律師

      施習盛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上訴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七日裁定延長羈押,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六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按法律規定羈押被告之要件,須基於維持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之重大公益要求,並符合比例原則,方得為之。且無罪推定原則除禁止對未經有罪判決確定之被告執行刑罰,亦禁止僅憑犯罪嫌疑即施予被告類似刑罰之措施,倘以重大犯罪嫌疑為羈押之唯一要件,即可能違背無罪推定原則。基於憲法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意旨,被告犯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所示之罪,嫌疑重大者,且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亦無不得羈押之情形,法院斟酌能否以命該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代替羈押後,仍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方得羈押,始符合憲法第 8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及第16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著有明文。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 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0月16日執行羈押,嗣經第 6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9年1月15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三、經查:本院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其業因本件加重強盜案件經原審各判處有期徒刑15年,並定應執行刑28年之重刑,且經本院98年12月3日判決駁回上訴,況被告前先後於76年間、80年間、84年間有3次強盜前科,均尚在假釋期間又再犯,甫於95年4月3日假釋出監,即再犯本件2次加重強盜犯行,本件亦係經警持拘票拘獲,有相當理由認其可能因「畏罪而有逃亡之虞」,被告於現階段之訴訟程序中,尚難有何羈押以外之方法代替之,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9年1月16日起第7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正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791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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