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893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上訴字第489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徐揆智律師
林幸慧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3月22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0月22日執行羈押,並予延長羈押,至民國98年3月21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8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洪光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