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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20號

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陳志洋蔡聰明謝靜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20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背信罪,應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聲請書附表編號2偵查機關及案號欄有關「板橋地檢94年偵緝字第1979號」之文字,應更正為「板橋地檢94年偵緝字第1979號、94年偵字第13615號、95年偵續字第384號」),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 罪 名 │背信 │詐欺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業經減 ││ │ │刑為有期徒2月) │├────┼──────────┼──────────┤│犯罪日期│91.7.30 │93.9.2 │├────┼──────────┼──────────┤│偵查機關│板橋地院91年度自字第│板橋地檢94年度偵緝字││、年度及│461號 │第1979號、94年度偵字││案號 │ │第13615號、95年度偵 ││ │ │續字第384號 │├─┬──┼──────────┼──────────┤│最│法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93年上訴字第2511號 │96年簡字第8662號 ││實├──┼──────────┼──────────┤│審│判決│94.3.16 │97.1.28 ││ │日期│ │ │├─┼──┼──────────┼──────────┤│確│法院│最高法院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95年台上字第1275號 │96年簡字第8662號 ││決├──┼──────────┼──────────┤│ │確定│95.3.16 │97.3.2 ││ │日期│ │ │├─┴──┼──────────┼──────────┤│所犯法條│刑法第342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合於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 │ ││減刑條例│ │ │├────┼──────────┼──────────┤│減刑刑期│有期徒刑2月 │ ││、褫奪公│ │ ││權期間或│ │ ││罰金額 │ │ │├────┼──────────┼──────────┤│附 註│板橋地檢95年執字第24│板橋地檢97年執字第50││ │97號 │19號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洋

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謝靜慧

書記官 高士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20號於民國 97 年 05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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