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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18號

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何菁莪江振義李麗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418號

聲請人
即告訴人
乙○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甲○○過失致死案件(本院97年重醫上更㈢字第170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遇有法官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得聲請法官迴避,刑事訴訟法第18條第1款固定有明文, 然所謂當事人,依同法第3條規定應以檢察官、自訴人及被告為限, 告訴人既非上開法條所列之當事人,依法本無聲請法官迴避之權(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106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7條第8款: 「法官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之規定,聲請本院97年度重醫上更㈢字第170號過失致死案件之承審法官迴避。 惟查,聲請人係上開事件之「告訴人」,業據聲請人於其聲請狀中敘明,是聲請人並非本案之當事人,與刑事訴訟法第18條須由「當事人」聲請之規定不合,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李麗珠

書記官 陳禹任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18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法官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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