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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65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沈宜生周煙平鄭水銓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1765號

上訴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度易

字第199號,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524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

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事實

一、丑○○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民國96年初至同年10月8日止,以附表所示之方式,徒手竊取附表所示汽車內之財物,得手後,旋即逃逸。嗣於同年10月8日凌晨2時許,丑○○見藍斌碩位於「美之國別墅社區」5弄10號與住宅相通之車庫鐵捲門未關(即附表編號13),遂侵入與住宅相連之車庫內,徒手竊取車內財物,欲離去之際,當場遭藍斌碩發現上情並報警處理,其後,經警至丑○○位於基隆市○○路201巷7弄23號住處後,因而查獲附表編號9至12之贓物,且由丑○○主動供出附表編號1至8之竊盜犯行而破獲。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報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丑○○於警詢、偵查及原審審理中承認不諱,核與被害人丙○○、庚○○、乙○○、寅○○、藍斌碩、子○○、己○○、辛○○、戊○○、癸○○、壬○○、吳仕碩、丁○○於警詢中證述大致相符,另有贓證物認領保管單7紙、照片數張、偵查報告書、被告繪製之現場圖各1份在卷可參,被告犯行業已明確,應予依法論科。

二、核被告丑○○所為附表編號1至8、11、12等犯行,係刑法第320 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所為附表編號9、10、13之犯行,係犯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起訴書原認為被告丑○○所有犯行皆構成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加重竊盜罪,然依卷內相片所示,堪認被告丑○○所為附表編號1至8、11、12等犯行時,被害人之車輛並無停放在與住宅相連的地下室車庫內,而有停放在空地或停放在住宅旁之露天停車格上,雖住宅旁之露天庭車格係在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上,然按,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竊盜加重條件為:「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同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則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堪認依上開法條之體例解釋,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竊盜罪已明示將「附連圍繞之土地」排除在外,且參酌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532 號要旨稱:「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所謂建築物,係指住宅以外上有屋面周有門壁,足蔽風雨,供人出入,且定著於土地之工作物而言,其附連圍繞之土地,不包括在內。如僅踰越圍繞之牆垣行竊,尚未侵入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自難遽以該條款之罪相繩」等語,堪認該條行為人所侵入之地,必須為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等,方能該當本款之加重構成要件,若僅在住宅附連圍繞之土地上行竊,而尚未侵入住宅,應非構成該罪,檢察官上開所指,容有誤會,然本件基本社會事實均相同,故就附表編號1至8、11、12等犯行,應予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以刑法第320條第1項審理。又附表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次查,被告丑○○係為警據報前往查獲附表編號13後,後陸續為警查獲編號9至12之犯行,嗣經被告丑○○之供述,始知被告丑○○所為編號1至8之犯行,此觀被告丑○○警詢所述及偵查報告自明,是其所犯附表編號1至8顯係自首該等犯行並願受裁判,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原審以被告丑○○所犯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被告丑○○所為本件竊盜、夜間侵入住宅加重竊盜共13件之犯行,其竊盜犯行次數甚多,如無入監執行以資矯治,難認無再犯之虞,自不宜宣告緩刑,原審為緩刑之宣告,尚有未洽。公訴人上訴意旨以:本件被告丑○○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分別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共13件,分別成立竊盜、夜間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其犯罪所得雖非甚鉅,惟其竊盜犯行次數甚多,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又被告於96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621號判處拘役10日確定,並於96年9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見其素行不良,且於本件犯罪後,另因搶奪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提起公訴,並因竊盜、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足認被告犯後並無悔改之意,指摘原審量刑過輕,諭知緩刑亦有不當等語。經查:本件被告丑○○於附表所示之時、地分別竊取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共13件,分別成立竊盜、夜間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罪,業經被告丑○○承認不諱,並有其他相關證據可證,已認定如前。又被告丑○○於96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621號判處拘役10日確定,並於96年9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可認被告素行不佳。詎被告丑○○仍不知悔改,再犯本件竊盜、夜間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等犯行共13件,其竊盜犯行次數甚多,顯見其法治觀念淡薄。被告丑○○雖患有重鬱症,入睡或維持睡眠之持續障礙,有診斷證明書1份在卷可按(並無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然核其所為本件竊盜、夜間侵入住宅加重竊盜等犯行共13件,其竊盜犯行次數甚多,如無入監執行以資矯治,難認無再犯之虞,自不宜宣告緩刑,原審為緩刑之宣告,自有不當。公訴人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諭知緩刑不當,為有理由。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丑○○除於少年時有多次非行紀錄外,另於96年間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6年度基簡字第621號判處拘役10日確定,並於96年9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再犯本件多次竊盜犯行,法治觀念淡薄。惟其行竊之財物價值非高,犯後均能承認並主動供出多項該竊盜犯行,態度良好,以及被告丑○○患有重鬱症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被告丑○○所為附表編號1至7犯罪之時間,係在96年4月24日之前,所犯係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暨其等宣告之刑分別為有期徒刑2月,俱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 項所定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均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故將其宣告刑減為有期徒1月,並與附表所示不得減刑之各罪,定應執行刑。

五、被告丑○○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71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第51條第5款、第62條前段,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1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誠南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1條第1項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

                   法 官 周煙平

                  法 官 鄭水銓

書記官 陳雅加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時間     │地點        │被害人│手法    │竊得財物    │主文        │
├───┼─────┼──────┼───┼────┼──────┼──────┤
│ 一   │96年年初夜│基隆市中山區│子○○│見BP8516│紅包袋6個、C│丑○○竊盜,│
│      │間某時    │復興路201巷 │      │自小客車│OSTCO會員卡1│處有期徒刑貳│
│      │          │5弄48號空地 │      │車門未鎖│張          │月,減為有期│
│      │          │            │      │,入內徒│            │徒刑壹月。  │
│      │          │            │      │手行竊  │            │            │
├───┼─────┼──────┼───┼────┼──────┼──────┤
│ 二   │96年3月夜 │基隆市中山區│常家德│見6392EY│鑰匙1串、400│丑○○竊盜,│
│      │間某時    │復興路201巷1│      │自小客車│元          │處有期徒刑貳│
│      │          │弄94號之露天│      │車門未鎖│            │月,減為有期│
│      │          │停車格      │      │,入內徒│            │徒刑壹月。  │
│      │          │            │      │手行竊  │            │            │
├───┼─────┼──────┼───┼────┼──────┼──────┤
│ 三   │96年3月夜 │基隆市中山區│劉文琪│見PK3555│高速公路回數│丑○○竊盜,│
│      │間某時    │復興路201巷1│      │自小客車│票6張、40元 │處有期徒刑貳│
│      │          │弄73號之露天│      │車門未鎖│            │月,減為有期│
│      │          │停車格      │      │,入內徒│            │徒刑壹月。  │
│      │          │            │      │手行竊  │            │            │
├───┼─────┼──────┼───┼────┼──────┼──────┤
│ 四   │96年3月夜 │基隆市中山區│戊○○│見2195DS│鑰匙2串、遙 │丑○○竊盜,│
│      │間某時    │復興路201巷7│      │自小客車│控器1個、紅 │處有期徒刑貳│
│      │          │弄32號旁馬路│      │車門未鎖│包袋8個、鑰 │月,減為有期│
│      │          │            │      │,入內徒│匙圈1個     │徒刑壹月。  │
│      │          │            │      │手行竊  │            │            │
├───┼─────┼──────┼───┼────┼──────┼──────┤
│ 五   │96年3月夜 │基隆市中山區│癸○○│見2G5280│行動電話2具 │丑○○竊盜,│
│      │間某時    │復興路201巷5│      │自小客車│、機車鑰匙1 │處有期徒刑貳│
│      │          │弄11號之露天│      │車門未鎖│串、測速器1 │月,減為有期│
│      │          │停車格      │      │,入內徒│支、225元   │徒刑壹月。  │
│      │          │            │      │手行竊  │            │            │
├───┼─────┼──────┼───┼────┼──────┼──────┤
│ 六   │96年3月夜 │基隆市中山區│丁○○│見AN2298│高速公路回數│丑○○竊盜,│
│      │間某時    │復興路201巷7│      │自小客車│票7張       │處有期徒刑貳│
│      │          │弄1號旁路邊 │      │車門未鎖│            │月,減為有期│
│      │          │            │      │,入內徒│            │徒刑壹月。  │
│      │          │            │      │手行竊  │            │            │
├───┼─────┼──────┼───┼────┼──────┼──────┤
│ 七   │96年4月夜 │基隆市中山區│甲○○│見CS7123│高音喇叭2個 │丑○○竊盜,│
│      │間某時    │復興路201巷8│      │自小客車│            │處有期徒刑貳│
│      │          │弄30號之露天│      │車門未鎖│            │月,減為有期│
│      │          │停車格      │      │,入內徒│            │徒刑壹月。  │
│      │          │            │      │手行竊  │            │            │
├───┼─────┼──────┼───┼────┼──────┼──────┤
│ 八   │96年6月間 │基隆市中山區│壬○○│3900DK自│高速公路回數│丑○○竊盜,│
│      │夜間某時  │復興路201巷5│      │小客車車│速票7張、望 │處有期徒刑貳│
│      │          │弄30號之露天│      │門未鎖,│遠鏡1支、鐵 │月。        │
│      │          │停車格      │      │入內徒手│鎚1支、照片 │            │
│      │          │            │      │行竊    │2張         │            │
├───┼─────┼──────┼───┼────┼──────┼──────┤
│ 九   │96年10月5 │基隆市中山區│丙○○│於夜間見│藍色背包、紫│丑○○於夜間│
│      │日23時許  │復興路201巷5│      │車庫鐵捲│色小皮包、錢│侵入住宅竊盜│
│      │          │弄8號住宅地 │      │門未關而│松原所有銀行│,處有期徒刑│
│      │          │下室之車庫  │      │侵入,12│本票及身份證│柒月。      │
│      │          │            │      │76RH自小│、錢盛昱所有│            │
│      │          │            │      │客車車門│郵局存摺身分│            │
│      │          │            │      │未鎖,徒│證、建保卡、│            │
│      │          │            │      │手入內行│駕照各1張、 │            │
│      │          │            │      │竊      │遠東信用卡2 │            │
│      │          │            │      │        │張、聯邦信用│            │
│      │          │            │      │        │卡1張鑰匙1組│            │
│      │          │            │      │        │(4支)、車 │            │
│      │          │            │      │        │庫遙控器、印│            │
│      │          │            │      │        │章5枚       │            │
├───┼─────┼──────┼───┼────┼──────┼──────┤
│ 十   │96年10月6 │基隆市中山區│庚○○│於夜間見│鑰匙1串(3支│丑○○於夜間│
│      │日0時許   │復興路201巷5│      │車庫鐵捲│)、美真香食│侵入住宅竊盜│
│      │          │弄80號住宅地│      │門未關而│品公司貴賓卡│,處有期徒刑│
│      │          │下室之車庫  │      │侵入,且│1張、黑色皮 │柒月。      │
│      │          │            │      │8C0615自│夾1個、板手3│            │
│      │          │            │      │小客車車│支、駕照1張 │            │
│      │          │            │      │門未上鎖│、COSTCO會員│            │
│      │          │            │      │,徒手入│卡1張、東帝 │            │
│      │          │            │      │內行竊  │士會員卡1張 │            │
├───┼─────┼──────┼───┼────┼──────┼──────┤
│ 十一 │96年10月8 │基隆市中山區│乙○○│見DR2949│ETC儲值卡、 │丑○○竊盜,│
│      │日1時     │復興路201巷5│      │自小客車│硬幣150     │處有期徒刑貳│
│      │          │弄7號之露天 │      │車門未上│            │月。        │
│      │          │停車格      │      │鎖,入內│            │            │
│      │          │            │      │徒手行竊│            │            │
├───┼─────┼──────┼───┼────┼──────┼──────┤
│ 十二 │96年10月8 │基隆市中山區│寅○○│CY1758自│高速公路回數│丑○○竊盜,│
│      │日1時     │復興路201巷5│      │小客車車│票3張、板手 │處有期徒刑貳│
│      │          │弄28號之露天│      │門未鎖,│3支、名片夾 │月。        │
│      │          │停車格      │      │入內徒手│1個手電筒1支│            │
│      │          │            │      │行竊    │、瑞士刀1支 │            │
│      │          │            │      │        │、六角板手4 │            │
│      │          │            │      │        │支、橡膠軟墊│            │
│      │          │            │      │        │1個、鑰匙3支│            │
│      │          │            │      │        │、剪刀1支   │            │
├───┼─────┼──────┼───┼────┼──────┼──────┤
│ 十三 │96年10月8 │基隆市中山區│藍斌碩│見車庫鐵│回數票3張、 │丑○○於夜間│
│      │日2時許   │復興路201巷5│      │捲門未關│行動電話1具 │侵入住宅竊盜│
│      │          │弄10號住宅之│      │而侵入,│、現金50元  │,處有期徒刑│
│      │          │地下室車庫  │      │又9K9282│            │柒月。      │
│      │          │            │      │自小客車│            │            │
│      │          │            │      │車門未鎖│            │            │
│      │          │            │      │,入內徒│            │            │
│      │          │            │      │手行竊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易字第1765號於民國 97 年 08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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