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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5號

貪污治罪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6 日

法官楊炳禎陳博志李春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205號

上訴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王永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貪污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

第2043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11日第一審判決(臺灣板橋地方法

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續字第71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臺

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

理)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事實

一、甲○○係址設於臺北縣中和市○○路○ 段79號交通部公路總局北部汽車技術訓練中心(以下簡稱汽訓中心)約聘主任講師,負責汽訓中心普通小客車學員之報名、分班、教練分配等行政業務,明知參加汽訓中心學員繳交訓練費等費用之方式,係由汽訓中心櫃台人員開立六聯式送款憑單,第六聯由櫃台留存,其餘五聯交由學員自行持向臺灣銀行繳款後,再持證明已繳款之第一聯送款憑單,於開訓當日向甲○○出示,據以確認已經繳費及安排訓練等事宜,甲○○並不得直接向學員收取費用,詎其因個人財務發生週轉不靈,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趁暑假期間報名汽車駕駛訓練人數較多之機會,於民國(下同)95年8月22日至同年9月15日之期間(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自95年8月23日起至同年9月下旬止),在其汽訓中心辦公室內,個別向報名參加第463 期汽車駕駛訓練班之學員梁勝傑等110人(有部分學員提前編至462期訓練),佯稱可代為收取訓練費等費用,完成報名手續等語,致使梁勝傑等110 人陷於錯誤,分別交付新臺幣(下同)12,000元(包括訓練費11,350元、代收考驗費450 元、代收駕照費200 元),甲○○於收受後,則將送款憑單第六聯簽上自己姓名交付學員以為掩飾,合計甲○○詐騙金額共132 萬元(學員即被害人姓名、犯罪時間,均詳如附表所示)。嗣汽訓中心課員李一珍在處理461 期學員考照費時,因甲○○所編學員名冊與實際人數不符,經汽訓中心內部查核後,發現帳目不符,甲○○始供出上情。旋甲○○於同年9 月27日,持繳款憑單110 張陸續至臺灣銀行府中分行、雙和分行等分行,繳回其詐得之132 萬元,並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於同年10月26日上午11時39分許,主動前往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自首,嗣並接受本件裁判。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以下簡稱市調處)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部分: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於原審及本院準備程序中,均未就本案卷內證據資料之證據能力提出爭執,且均同意引為證據(見原審訴字第2043號卷第17頁、本院卷第28頁反面至29頁),且迄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本院所調查之證據主張有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是本案卷內證據資料均得作為本案證據,且經本院審酌後,認下述證據並無違法取證或證據力明顯偏低之情形,以資為證據並無不當,則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9之5規定意旨,本案經調查之證據,均有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市調處、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調查處卷第194至198頁、偵字第28592號卷第10至11頁、原審訴字第2043 號卷第54至55頁、本院卷第41頁),核與證人即汽訓中心課員李一珍於市調處調查及原審中證述之情節相符(見調查處卷第190至191頁、原審簡字第2908號卷第19至20頁),並有臺灣銀行公庫存款戶對帳單、汽訓中心簽呈、汽訓中心查核小型車駕駛訓練業務訓練費收入紀錄、95年度小客車班開結訓日程預定表、汽訓中心小客車駕駛班第463 期送款憑單、學員名冊、員工資料口卡系統、汽訓中心約聘人員聘用契約、普通小型車駕駛訓練班招生簡章、小客車開訓報到單、市調處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一件附卷可稽(見調查處卷第4至10頁、17至26頁、42至176頁、180至181頁、182至184頁),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罪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於附表各次時間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公訴人雖認被告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按原聲請簡易判決處理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嗣公訴人於原審審理中變更起訴法條為上開罪名,見原審卷第51頁)。惟依95年7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10條第2項規定,所謂公務員是指下列人員:「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在主體的要件上,限於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的公務人員,或者是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或者是受機關委託者,在事務的要件上,除了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之人員外,則必須是從事於公共事務者,而所謂公共事務必須限於公權力行為,私經濟行為並不包含在內。查本件被告係汽訓中心約聘主任講師,負責汽訓中心普通小客車學員之報名、分班及教練分配等行政業務,已經證人李一珍證述明確(見調查處卷第190 頁反面),復有上開汽訓中心約聘人員聘用契約載明約聘條件為:「一、乙方(即被告)在甲方(即汽訓中心)指定之處所及時間辦理甲方指定之教學課程外,甲方並得指定乙方辦理教材編篡、教學研究及教務行政工作,乙方不得異議。」綦詳(見調查處卷第176 頁),可見被告於汽訓中心負責業務之內容,與坊間一般汽車駕駛訓練中心之行政人員並無不同,並不涉及國家公權力之行使,應非屬刑法第10條第2 項所規定公務員之範疇,自亦不屬貪污治罪條例第2 條所稱之公務員,其並不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 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公訴人上開起訴法條,尚有未洽,惟其基本事實仍屬同一,本院自應予以審理,並變更其起訴法條。又所謂接續犯,係指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先後多次詐欺取財犯行,時間延續20餘日,其被害人不同,所侵害法益僅性質相同並非同一,在刑法上評價,各個行為應有獨立性,每次行為均可獨立成罪,且在被告行為之前,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之刑法已將連續犯之規定刪除,被告先後數行為雖均觸犯同一之詐欺取財罪名,然並無修正前連續犯「以一罪論」之適用,故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多次詐欺取財罪應予分論併罰。公訴人認被告多次行為,有時、空之密切關係,以實現一個犯罪構成要件,為接續犯一節,似有誤會。再被告犯罪後,在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發覺前,即於95年10月26日上午11時分許,主動前往市調處自首供出犯行,此有市調處95年10月26日調查筆錄可查(見調查處卷第194至196頁),嗣被告並接受本件裁判,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原審以被告甲○○犯行事證明確,爰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規定,並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後主動自首坦承犯行,並已將所詐得之款項全數繳回,有前述送款憑單一份在卷可憑(見調查處卷第99至220 頁),態度尚稱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又中華民國96 年罪犯減刑條例業經立法院制定,並經總統於96年7 月4日公布,自96年7 月16日起生效,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前,合於上開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且無同條例第3 條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均併依上開減刑條例規定,就其宣告刑,減其二分之一之刑期(詳如附表所示),並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考,且其已將所詐得之款項全數繳回,業如前述,經此偵審程序後,當知警惕,應無再犯之虞,因認被告所處之刑,以暫不執行為宜,併予宣告緩刑5 年,以勵自新。經核其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四、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於93年間詐領國民旅遊卡休假旅遊補助費1萬6千元,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6年1月19日以96年度偵字第9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之條件則命被告立悔過書,並向基隆市觀護志工協進會支付 1萬元,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可參。然本件被告於95年間再犯詐欺罪,詐得金額高達132 萬元,犯罪情節較前次詐欺犯行為重,卻無須就其後次所為之犯行履行任何條件,或對社會公益有何貢獻,以彌補其所為之犯行對於社會法益所造成之傷害,即可獲取緩刑之寬典,顯然有違個案正義,且輕重失衡,是應認原審所為無條件緩刑之宣告不當,請撤銷原判決云云,然查,被告於本院審理中已坦承犯行,並深表悔意陳稱願盡其能力捐款10萬元,供作公益使用等語(見本院卷第28頁),嗣亦於97年3 月12日向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者文教基金會、中華民國救世慈善協會彭林秀愛捐款各2 萬元;向財團法人創世社會福利基金會、財團法人勵馨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等公益團體捐款各3 萬元,共計10萬元等情,亦有郵政劃撥儲金存款收據4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5頁),是被告此次所犯詐欺罪,雖詐得金額、犯罪情節均較前次為多或較重,被告既已有悔意,並捐款公益團體彌補其犯行對於社會法益所造成之傷害,原審就被告犯行諭知緩刑處分,尚難認有何不當,檢察官上訴意旨執此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千姬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炳禎

法 官 陳博志

法 官 李春地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書記官 蘇秋凉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學員(即被│犯罪時間    │所犯罪名  │宣告刑│減刑後之刑期│
│    │害人)姓名│            │          │有期徒│有期徒刑    │
│    │          │            │          │刑    │            │
├──┼─────┼──────┼─────┼───┼──────┤
│ 1  │梁勝傑    │95年8 月22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2  │關倩婷    │95年8 月22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3  │王政輝    │95年8 月23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4  │呂雅琪    │95年8 月23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5  │洪偉凱    │95年8 月28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6  │莊景堯    │95年8 月28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7  │劉育成    │95年8 月28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8  │呂政聰    │95年8 月29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9  │蕭安廷    │95年8 月30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10 │林素珠    │95年8 月30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11 │蔡素錡    │95年8 月30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12 │劉士賢    │95年8 月30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13 │陳郁蕙    │95年8 月30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14 │許雅惠    │95年8 月30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15 │徐珍珍    │95年8 月30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16 │陳芬華    │95年8 月30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17 │陳威任    │95年8 月30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18 │鄒怡思    │95年8 月31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19 │歐晁廷    │95年8 月31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20 │江淑敏    │95年9 月2 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21 │陳錦慧    │95年9 月2 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22 │解翔麟    │95年9 月3 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23 │黃珮迪    │95年9 月4 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24 │黃珮瑜    │95年9 月4 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25 │柯涵云    │95年9 月5 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26 │蔡育庭    │95年9 月5 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27 │劉燕卿(聲│95年9 月5 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請簡易判決│            │          │      │            │
│    │處刑書誤載│            │          │      │            │
│    │為「劉燕」│            │          │      │            │
├──┼─────┼──────┼─────┼───┼──────┤
│ 28 │陳紹文    │95年9 月5 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29 │劉保村    │95年9 月5 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30 │簡文榮    │95年9 月6 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31 │謝淑玲    │95年9 月6 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32 │曾威中    │95年9 月6 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33 │陳興廉    │95年9 月6 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34 │潘軍志    │95年9 月6 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35 │劉飛宏    │95年9 月6 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36 │鍾國文    │95年9 月7 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37 │陳慧芳    │95年9 月7 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38 │王  優    │95年9 月7 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39 │蔣偉成    │95年9 月7 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40 │許深博    │95年9 月7 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41 │劉珮如    │95年9 月7 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42 │劉聿琁    │95年9 月8 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43 │蔡秉修    │95年9 月8 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44 │林蕙君    │95年9 月8 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45 │王雅璇    │95年9 月8 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46 │張文琴    │95年9 月8 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47 │郭昕俐    │95年9 月8 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48 │韋宜孟    │95年9 月11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49 │洪國展    │95年9 月11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50 │林彥均    │95年9 月11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51 │劉燕梅    │95年9 月11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52 │李美華    │95年9 月11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53 │黃成曦    │95年9 月11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54 │吳成嬌    │95年9 月11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55 │龔耿瑞    │95年9 月11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56 │游凱程    │95年9 月11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57 │黃惠祺    │95年9 月11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58 │林振宏    │95年9 月11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59 │陳奕男    │95年9 月11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60 │林淳鎧    │95年9 月11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61 │吳浩宇    │95年9 月11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62 │張哲榮    │95年9 月11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63 │黃佳敬    │95年9 月11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64 │金昌代    │95年9 月11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65 │王怡婷    │95年9 月12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66 │陳婉宜    │95年9 月12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67 │陳書寰    │95年9 月12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68 │謝弦倉    │95年9 月12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69 │卓佳美    │95年9 月12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70 │陳貽濤    │95年9 月12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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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1 │董哲昕    │95年9 月12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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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2 │劉燕卿    │95年9 月12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73 │李明韋    │95年9 月12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74 │曹聖偉    │95年9 月12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75 │林建村    │95年9 月12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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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6 │林香君    │95年9 月12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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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7 │陳倫晃    │95年9 月12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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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8 │黃琨誌    │95年9 月12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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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 │李維莉    │95年9 月12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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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0 │陳凱暐    │95年9 月12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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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1 │陳昱宏    │95年9 月12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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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2 │黃翊禎    │95年9 月12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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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3 │邱士哲    │95年9 月12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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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4 │林國烈    │95年9 月12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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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5 │林倩如    │95年9 月12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86 │阮郁雯    │95年9 月12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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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7 │陳楓岷    │95年9 月12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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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8 │郭懿慧    │95年9 月12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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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9 │陳奕男    │95年9 月13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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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0 │廖國宏    │95年9 月13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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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1 │黃瑞祥    │95年9 月13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92 │劉鳳緯    │95年9 月13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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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3 │李妮珊    │95年9 月13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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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4 │林育仙    │95年9 月13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95 │陳嘉棋    │95年9 月13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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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6 │董思伶    │95年9 月13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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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 │林紅慈    │95年9 月13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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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 │林欣儀    │95年9 月14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 99 │詹家維    │95年9 月14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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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徐玉樹    │95年9 月14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101 │陳冠維    │95年9 月14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
│102 │潘治嘉    │95年9 月14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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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 │蔡宜真    │95年9 月14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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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黃美玲    │95年9 月14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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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陳軍達    │95年9 月14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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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林沛瑀    │95年9 月14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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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林欣儀    │95年9 月14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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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 │吳鈞棋    │95年9 月14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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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 │商  燕    │95年9 月14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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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黃鈺娟    │95年9 月15日│詐欺取財罪│壹月  │壹拾伍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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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205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貪污治罪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