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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93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鄭文肅蔡光治劉嶽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49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現另案於台灣台北監獄台北分監執刑中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59號,中華民國97年9月2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4744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倘上訴人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應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之。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以上訴人即被告甲○○於97年3月8日上午11時38分許經警採集之尿液,而該尿液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先以酵素免疫分析法初步檢驗,再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之方式,發現有嗎啡陽性反應,有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移送者姓名暨代碼對照表、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97年3月2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附於偵查卷可稽,被告雖於原審審理時辯稱其於採尿前有服用美沙冬云云,惟經原審函詢行政院衛生署管制藥品管理局,該局函覆本院略以:因美沙冬不含可待因及嗎啡或可代謝成可待因及嗎啡之成分,故僅服用美沙冬製劑後,其尿液以氣相層析質譜儀法確認檢驗,不致檢出可待因及嗎啡陽性反應等語,此有該局97年8月6日管檢字第0970007741號函在卷可憑,足徵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採最精密之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確認鑑驗被告之尿液,應可排除偽陽性之反應,是其檢驗之結果應堪採信。又海洛因經注射入人體後,其代謝物嗎啡【按海洛因係嗎啡經化學合成之半人工合成品,其藥(毒)性高於嗎啡,經吸食或注射進入人體,藉由人體代謝系統之新陳代謝,分解成藥(毒)性較低之嗎啡,由尿液排泄出人體,故於尿液中以嗎啡成分檢出】之平均可檢出時限約為26小時,有行政院衛生署藥物食品檢驗局(81)藥檢壹字第8114885號函影本一份附於本院卷可憑,被告既於97年3月8日11時38分許被警採尿,揆諸前揭說明,被告非法施用毒品之時間應為採尿前之26小時內某時,被告空言否認施用海洛因犯行,無非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認定被告確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並審酌被告之前曾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有累犯之加重事由,及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強制戒治後仍復觸犯本罪,且其犯後飾詞卸責,毫無悔意,行為可訾,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1年,均已詳敘所憑證據、認定理由及量刑依據。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認定事實錯誤、量刑瑕疵或違背法令之情形可言。被告提起上訴,所提書狀敘明上訴理由雖以:被告怕被重判才否認有施用海洛因,且雖施用毒品,仍有繼續飲用美沙冬,懇請從輕量刑云云。揆諸上開說明,被告既未能具體指摘原判決於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及量刑等項有何違法或不當,所請重新定應執行刑云云,自非屬得上訴第二審之具體事由,因認本件上訴不合上訴之法定要件,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鄭文肅

法 官 蔡光治

法 官 劉嶽承

書記官 魏淑娟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4938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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