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79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訴字第579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411號,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第一審宣示判決筆錄(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330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撤銷協商之合意或撤回協商之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第455條之4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之範圍內為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協商判決之上訴,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有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第455條之11第1項、第367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審宣示判決筆錄而提起上訴。上訴意旨略以: 上訴人於開庭前至桃園療養院服用美沙冬,導致開庭時精神意志模糊,不知有和檢察官協商判刑。且被告為戒除毒癮,申請服用美沙冬治療中,希冀給予被告自新之機會,判其緩刑云云。惟查,本件上訴人前於民國97年6月19日中午12時許,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行為,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因被告認罪,檢察官遂聲請原審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經檢察官與被告、選任辯護人達成協商之合意,其合意內容為「施用第一級毒品,量處有期徒刑10月」等情,經上訴人表示充分了解原審法院所告知之事項,並據上訴人於筆錄內簽名確認無訛,有原審簡式審判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29頁)。是上訴人空白否認参與協議,惟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究竟有何違背法令。且原判決量刑,係與協商合意內容相符,而上開協商合意復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原審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核無違誤。揆諸上開規定,難認本件原審協商判決有何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所定之情形之一,本件係屬不得上訴之案件。被告提起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依法應以判決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1項、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何菁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