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字第269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69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3號
(現於臺灣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已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該數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各該數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聲請書所載附表編號2之偵查機關及案號欄有關「新竹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2959號等」之文字,應更正為「新竹地檢95年度偵字第5744號、96年度偵字第2959號」),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分別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76號裁定及本院97年度上易字第1025號判決予以減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本院審核認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刑法第2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治條例 │竊盜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已減為 │有期徒刑1年4月,已││ │有期徒刑3月 │減為有期徒刑8月 ││ │ │ │├─────┼──────────┼─────────┤│ 犯罪日期 │95.06.19,18時許 │95.10.08,下午3時 ││ │ │許 │├─────┼──────────┼─────────┤│偵查機關、│新竹地檢95年度毒偵字│新竹地檢95年度偵字││年度及案號│第1544號 │第5744號、96年度偵││ │ │字第2959號 │├──┬──┼──────────┼─────────┤│最 │法院│新竹地院 │高等法院 ││後 ├──┼──────────┼─────────┤│事 │案號│95年度竹簡字第1306號│97年度上易字第1025││實 │ │ │號 ││審 ├──┼──────────┼─────────┤│ │判決│95.11.28 │97.06.10 ││ │日期│ │ │├──┼──┼──────────┼─────────┤│確 │法院│新竹地院 │高等法院 ││定 ├──┼──────────┼─────────┤│判 │案號│95年度竹簡字第1306號│97年度上易字第1025││決 │ │ │號 ││ ├──┼──────────┼─────────┤│ │確定│95.12.22 │97.06.10 ││ │日期│ │ │├──┴──┼──────────┼─────────┤│ 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0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 │2項 │4款 │├─────┼──────────┼─────────┤│ 附 註 │新竹地檢96年度執字第│新竹地檢97年度執字││ │109號 │第2274號,於新竹監││ │ │獄執行至99.0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