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20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聲減字第102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即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背信罪,應減刑如附表編號1所載,與附表編號2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聲請書附表編號2偵查機關及案號欄有關「板橋地檢94年偵緝字第1979號」之文字,應更正為「板橋地檢94年偵緝字第1979號、94年偵字第13615號、95年偵續字第384號」),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2業經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 罪 名 │背信 │詐欺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業經減 ││ │ │刑為有期徒2月) │├────┼──────────┼──────────┤│犯罪日期│91.7.30 │93.9.2 │├────┼──────────┼──────────┤│偵查機關│板橋地院91年度自字第│板橋地檢94年度偵緝字││、年度及│461號 │第1979號、94年度偵字││案號 │ │第13615號、95年度偵 ││ │ │續字第384號 │├─┬──┼──────────┼──────────┤│最│法院│台灣高等法院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93年上訴字第2511號 │96年簡字第8662號 ││實├──┼──────────┼──────────┤│審│判決│94.3.16 │97.1.28 ││ │日期│ │ │├─┼──┼──────────┼──────────┤│確│法院│最高法院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 ││定├──┼──────────┼──────────┤│判│案號│95年台上字第1275號 │96年簡字第8662號 ││決├──┼──────────┼──────────┤│ │確定│95.3.16 │97.3.2 ││ │日期│ │ │├─┴──┼──────────┼──────────┤│所犯法條│刑法第342條第1項 │刑法第339條第1項 ││ │ │ │├────┼──────────┼──────────┤│合於九十│第2條第1項第3款 │ ││六年罪犯│ │ ││減刑條例│ │ │├────┼──────────┼──────────┤│減刑刑期│有期徒刑2月 │ ││、褫奪公│ │ ││權期間或│ │ ││罰金額 │ │ │├────┼──────────┼──────────┤│附 註│板橋地檢95年執字第24│板橋地檢97年執字第50││ │97號 │19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