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275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275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己○○
- 選任辯護人
- 馬在勤律師
- 被告
- 戊○○
- 被告
- 丁○○
- 被告
- 甲○○
- 被告
- 辛○○原名黃教欽
- 被告
- 庚○○
- 被告
- 乙○○
- 被告
- 丙○○
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月6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判決主文第四項、事實、理由欄所載扣案如附表一之電動機具九十台之記載,應更正為六十四台(九十座)。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扣案之電動機具係六十四台,有查告賭博性電動玩具指存保管條乙紙可參,因其中部分機台屬六座或八人座,而共有九十座,本院原判決主文第四項、事實、理由欄記載為九十台,顯係誤座為台,屬誤寫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