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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1 月 10 日

法官林恆吉劉嶽承黃斯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

上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繼濂
選任辯護人
劉淑琴律師
上訴人
即被告
張嘉峰
上訴人
即被告
吳俊德
上訴人
即被告
林禾康
被告
許新長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所宣示之判決(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壹項①林繼濂「附件四之一之一編號1、2、3、5、6、7、9、10、11、12、23、72所示之罪」應更正為「附件四之一之一編號1、2、3、5、6、7、9、10、11、23、72所示之罪」

原判決主文第壹項⑨張嘉峰「附件四之二之一編號25所示之罪」

之下,應增列「,附件四之二之二編號20、21、21-1、22、22-1、28所示之罪」;理由欄第伍貳頁第壹參行「附件四之二之一編號25所示之罪」之下,應增列「,附件四之二之二編號20、21、21-1、22、22-1、28所示之罪」。

原判決第貳零肆頁至第貳零伍頁附表四之三之一編號45-1、51-1、57-1、59-1,及第貳零捌頁附表四之三之二編號35-1、39-1、47 -1所示「行為人」欄,均應增列「吳俊德」。

原判決第貳零捌頁附表四之三之二編號39-1所示之罪以下,應增列如附件所示之欄。

原判決第玖捌頁附表一之二編號60所示「行為人」欄,應增列「林禾康」。

原判決第肆陸頁第貳貳行所示「附件四之三之一編號1-1、15、15-1」應更正為「附件四之三之一編號1-1」;第壹陸貳頁附表三之二編號20所示「行為人」欄,應刪除「許新長」;第貳零捌頁附表四之三之二編號39-1所示「判決欄」,其中「許新長有罪」

部分,應更正為「許新長為無罪」。

理由

一、按裁判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書原本及正本,於主文欄、理由欄各有如下所載贅載、誤載或漏未記載之事項,依前揭說明,均應予更正。茲說明如下:

㈠就被告林繼濂部分,於主文欄①部分,贅引附件四之一之一編號12所示之罪,故應予刪除該「12」字樣。

㈡就被告張嘉峰部分,於主文欄⑨、理由欄「伍、撤銷改判理由部分」(原判決第52頁)漏載「附件四之二之二編號20、21、21-1、22、22-1、28所示之罪」,應予增列。

㈢就被告吳俊德部分,於附表四之三之一編號45-1、51-1、57-1、59-1暨第貳零捌頁附表四之三之二編號35-1、39-1、47-1所載之「行為人」欄,漏載「吳俊德」,應予增列。惟其中附件四之三之三編號47-1部分,本為判決書最末頁所載,然因本案判決頁數繁多,係採委外方式影印判決,致該最末頁有漏印之情,故併此增列上開編號47-1所示之欄(如附件)。

㈣就被告林禾康部分,於判決書第98頁附表一之二編號60所載之「行為人」欄,漏載「林禾康」,應予增列。

㈤就被告許新長部分,其所犯如判決書第162頁附表三之二編號20所示之罪,業已於判決書第46頁、第57頁敘明原法院認定無罪為有理由,而駁回該部分上訴在案,是於判決書第162頁附件三之二編號20所載之「行為人」欄內所載「許新長」三字,係為贅載,應予刪除;又判決書第208頁附表四之三之二編號39-1所示「判決」欄,其中「許新長有罪」部分,因有誤繕之處,應更正為「許新長為無罪」。另所犯如附表四之三之一編號15、15-1所示之罪(分別經原法院就編號15所示之罪判處拘役30日、就編號15-1所示部分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未經被告許新長、檢察官就該部分提起上訴,要非本件審理範圍,此於判決書第15頁已有敘明,是判決書第肆陸頁第貳貳行所示「附件四之三之一編號1-1、15、15-1」,其中「15、15-1」部分應係贅載,應予刪除。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黃斯偉

書記官 王秀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於民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