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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2560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6 日

法官劉芳菁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龔名訓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1 年度執聲付字第3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龔名訓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龔名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按:聲請書未及記載,應予補充)、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合計13年4月確定,於民國103年4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9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龔名訓前犯下列各案,先後為法院判處罪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均確定:

㈠因詐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8年度上易字第163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共2罪)、4月(共6罪)、7月(共2罪)、2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

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訴緝字第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3年2月、3年、2年6月、1年10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3304號判決駁回上訴,另經最高法院以104年度台上字第142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1666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

㈣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簡字第166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簡字第634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㈥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530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上揭㈡㈢㈣㈥所示罪刑,嗣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1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4月確定,並與上揭㈠㈤所示罪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3年4月29日入監接續執行前揭案件刑期合計有期徒刑13年4月,嗣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11年9月7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68030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填表日期111年7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芳菁

書記官 許怡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560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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