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4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22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王聰明陳憲裕黃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易字第222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執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不服本院98年12月24日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本院98年上易字第2223號判決正本末尾本應記載:「不得上訴」,卻誤載為:「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惟此屬誤寫之顯然錯誤,案件得否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仍應依法律上之規定為準,不因判決之記載錯誤,使得原本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變更為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綜上,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不得上訴第三審案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聰明

                   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223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