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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985號

搶奪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蔡永昌蔡國在蔡新毅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298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搶奪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8年07月3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8年度上訴字第2985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竊盜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 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 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取財罪,第349條第 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第325條第1項之搶奪罪,其中竊盜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依前開規定,被告對於本件竊盜部分不得再為上訴第三審。因而被告所為本件上訴,就竊盜罪部分,依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7  日

法 官 蔡國在

法 官 蔡新毅

書記官 賴立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2985號於民國 98 年 10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搶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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