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減字第30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減字第30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8年度聲減字第2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偽造文書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5 月31日犯偽造文書罪,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855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9446號,原審案號:台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053號),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並經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389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貽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