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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0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曾德水林婷立陳恆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190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5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4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減為有期徒刑3月15日確定;因竊盜及搶奪等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43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10月,各減其宣告刑二之一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因竊盜、搶奪、收受贓物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36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1年、3月,各減其宣告刑二之一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並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40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因搶奪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29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減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6年8月31日入監服刑,嗣於98年6月18日經法務部以法矯字第0980023928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上揭受本院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所為判決,均經確定在案,受刑人於96年8月31日送監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及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既經法務部矯正司98年6月18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249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出獄在案,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林婷立

                  法 官 陳恆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1907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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