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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287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陳憲裕陳世宗黃雅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228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150號,中華民國98年5月2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814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或上訴有第362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5月21日以97年度易字第3150號判處「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千元折算一日」,被告於98年5月27日收受判決正本,因不服原審判決,於98年6月2日提起上訴,惟上訴狀並未記載上訴理由,僅敘稱:上訴理由容後補陳。旋經原審法院於上訴期間98年5月27日屆滿後20日(迄98年6月17日屆滿)之98年7月29日通知上訴人於文到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該通知已於98年8月17日寄存送達予被告,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表及送達證書各1件附於本院卷可證。被告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揆諸上揭規定,其上訴自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逕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憲裕

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黃雅芬

書記官 鄭雅云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287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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