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2539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易字第253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審易字第236號,中華民國98年6月2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5209號、98年度偵字第30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依本編(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0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協商判決之上訴,除本編有特別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之規定。」、「第二審法院認上訴有不合法律上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喪失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1第1項、第367條前段至明。準此,協商程序所為之科刑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法院協商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二、經查:
(一)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為加重竊盜罪未遂犯行,於原審法院民國98年6月8日準備程序時坦承犯行,表示認罪,
,同日檢察官與被告達成合意,被告並表示如檢察官所述內容(檢察官求刑刑度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千元折算1日)。原審法院並依法當庭告知上訴人認罪之罪名,及「一、如適用協商程序判決,上訴人喪失受法院依通常程序公開審判、保持緘默、與證人對質或詰問證人之權利。二、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