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518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更(一)字第518號
- 上訴人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雅雯原名萬楊雅.
- 選任辯護人
- 廖美智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72 號,中華民國98年3 月2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16666 號、第16927 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雅雯與謝欣穎(已判決確定)意圖牟利,乃共同基於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聯絡,自94 年7月間起,連續以0000000000、0000000000號等行動電話作為連絡工具,以每1 小包(重量不詳)售價新臺幣(下同)1,000 元不等之代價,將海洛因販賣予綽號「小夢」之崔芳惠及綽號「小劉」等姓名、年籍不詳之吸毒者多次,因認被告楊雅雯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 條第1 項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163 號判決、76年度臺上字第4986號、30年度上字第816 號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依法治國家之刑事訴訟原則,檢察官除提起公訴外,尚須維持公訴,負有說服責任,其舉證責任之目的,係在充分證明被告確有如公訴所指之犯罪事實,從而其舉證責任應存在於刑事訴訟程序之全程,且於舉證不足以使法院產生有罪之確信時,為終局之舉證責任未盡,是故,於公訴程序中用以證明犯罪事實證據之蒐集、提出、及說服等責任在於檢察官,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即明示斯旨,至於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項及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項關於法院調查證據之規定,乃指法院應於訴訟當事人舉證之範圍內,依職權或聲請,循刑事訴訟法第164 條以下關於證據調查之程序及方法而為調查,以將檢察官及其他當事人之舉證轉換為法院之證據認知,究明證據之證據能力與證明力,最高法院91年臺上字第4091號判決謂:「當事人固得聲請法院調查證據,而法院為發見真實,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僅於維護公平正義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始應依職權調查之,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63 條第1、2項定有明文。故法院於當事人主導之證據調查完畢後,認為事實未臻明白,而卷內復有其他足認為有助於發現真實又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證據存在,且有調查之可能者,固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並無蒐集證據之義務;蒐集證據乃職司追訴犯罪之檢察官之職責,事實審法院調查證據之範圍仍以案內存在之證據為限。」,暨92年臺上字第128 號判例謂:「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修正後同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闡明之證明方法,無從說服法官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洵屬的論,可供參考。
三、訊據被告楊雅雯堅決否認有何販賣毒品犯行,辯稱:伊僅偶爾借用共同被告謝欣穎之行動電話使用,不曾協助謝欣穎販賣毒品;伊不認識崔芳惠及綽號「小劉」之人,與謝欣穎間非男友朋友關係,不曾同居,不可能幫謝欣穎接聽渠等購買毒品之電話;又伊不曾講過如卷內通訊監聽譯文所示話語,監聽譯文中關於伊對話之記載,應非伊之聲音等語。公訴人認被告楊雅雯涉有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嫌,無非以如附表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搜索扣押筆錄、於被告楊雅雯皮包內扣得之吸食器、注射針筒、削尖吸管、裝毒品用小鐵盒、裝毒品用紫色小帆布袋各1 個、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各1 支,及在被告楊雅雯房間床頭櫃內扣得粉末3 包(重約8.4 公克)、削尖塑膠吸管1 支、塑膠製夾鏈袋15個、裝置上3 項物品之方形小鐵盒1 個等物品,為其主要論據。
四、關於證據能力之說明:刑事訴訟法第308 條規定:「判決書應分別記載其裁判之主文與理由;有罪之判決並應記載犯罪事實,且得與理由合併記載。」,同法第310 條第1 款規定:「有罪之判決書,應於理由內分別情形記載左列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及同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揆諸上開規定,刑事判決書應記載主文與理由,於有罪判決書方須記載犯罪事實,並於理由內記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所謂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該法第154 條第2 項規定之「應依證據認定之」之「證據」。職故,有罪判決書理由內所記載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即為經嚴格證明之證據,另外涉及僅須自由證明事項,即不限定有無證據能力之證據,及彈劾證人信用性可不具證據能力之彈劾證據。在無罪判決書內,因檢察官起訴之事實,法院審理結果,認為被告之犯罪不能證明,而為無罪之諭知,則被告並無檢察官所起訴之犯罪事實存在,既無刑事訴訟法第154 條第2 項所規定「應依證據認定之」事實存在。因此,判決書僅須記載主文及理由,而理由內記載事項,為法院形成主文所由生之心證,其論斷僅要求與卷內所存在之證據資料相符,或其論斷與論理法則無違,通常均以卷內證據資料彈劾其他證據之不具信用性,無法證明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存在,所使用之證據並不以具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是以本件被告既經本院認定應受無罪之諭知,本判決即不再論述所援引有關證據之證據能力,合先敘明。
五、經查:
㈠被告楊雅雯自83年間起至94年9 月14日入監前,持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事實,已據被告楊雅雯於原審供承不諱(見原審卷一第274 頁),核與共同被告謝欣穎於偵查及原審供證稱:被告楊雅雯曾施用毒品海洛因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16666號偵查卷二第5 頁、第56頁,原審卷二第109頁),尚無不合。從而被告楊雅雯辯稱:在伊皮包內扣得之吸食器、注射針筒、削尖吸管、裝毒品用小鐵盒、裝毒品用紫色小帆布袋各1 個及於被告楊雅雯房間床頭櫃扣得之削尖塑膠吸管1 支、塑膠製夾鏈袋15個、裝置上3 項物品之方形小鐵盒1 個等物品,係供己施用海洛因之用,即未可遽斥為無稽之詞。
㈡關於附表所示之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被告楊雅雯於原審供稱:0000000000、0000000000號電話是謝欣穎的,伊偶爾會借來使用,但前開電話多數是謝欣穎攜帶,謝欣穎有時候會借給他的朋友,但伊並不是每天都跟謝欣穎在一起,前開通訊監察譯文伊大多沒有印象;伊與謝欣穎間可以說是男女朋友關係,入監前二、三個月前才開始與謝欣穎同居,但伊不是每天跟他住一起,有時伊會回家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75 頁,原審卷二第72頁至第85頁)。與共同被告謝欣穎於警詢時供證稱:0000000000、0000000000及0000000000等3 支行動電話,係伊與楊雅雯共同使用,但大部分都是伊在使用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16666 號偵查卷一第16頁);及於原審供稱: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除伊在使用外,還有其他人在使用,但他人很少使用,除了伊在睡覺電話響了,楊雅雯會接電話外,伊無法確定無其他人會接電話等語(見原審卷二第87頁),亦無扞格,已難完全排除他人使用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可能性。
㈢又偵查犯罪機關依法定程序監聽之錄音,應認該監聽所得之錄音帶,始屬調查犯罪所得之證據,但依據監聽錄音結果予以翻譯而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乃該監聽錄音內容之顯示,屬於文書證據之一種。當事人或辯護人對其譯文之真實性發生爭執或有所懷疑時,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5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勘驗該監聽之錄音帶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以確認該錄音帶之語音是否為本人之聲音及其內容與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是否相符,始得據為判斷之依據。本件被告楊雅雯既否認監聽譯文記載之真實性,且依被告楊雅雯及共同被告謝欣穎之供證,無法排除他人使用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可能性,則監聽譯文所載內容,是否與監聽錄音帶相同,且該錄音帶聲音是否為楊雅雯本人,要非無疑。原審將前開通訊監聽之錄音帶共48捲,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下稱刑事警察局)為聲紋比對之鑑定,該局以聆聽、聲譜圖分析方式鑑定結果為:「五、鑑定情形:㈠聲譜圖分析:未知語者(即編號29錄音帶內通話時間9 月1 日20時59分38秒對話內容中編號1 女性語者語音樣本)與已知語者(即楊雅雯於97年7 月22日在刑事警察局錄製之語音樣本)語音樣本進行比對結果,其中44字中比對相符者計27字,佔61.36% 。㈡聆聽:未知語者與已知語者之比對語音樣本,經聆聽結果不相似。六、結論:綜合聲譜圖分析及聆聽比對結果,並參酌美國錄製證據委員會 ( American Boardof Recorded Evidence;ABRE)比對結論標準,認本案:未知語者與已知語者比對語音樣本『無法研判』(Inconclusive)出自同一語者。」有刑事警察局 97年8月28日刑鑑字第0970128302 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原審卷三第6頁至第38頁)。本院再將上開錄音帶轉送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認錄音電話內容中譯文所指待鑑疑為「楊雅雯」之女子聲音,均因錄音品質不佳,致聲紋共振峰( Formant)圖譜特徵模糊,不符合聲紋鑑定條件,無法進行聲紋比對鑑定,有法務部調查局 99年12月10日調科參字第09900565080號聲紋鑑定報告書附卷可考。是依刑事警察局及法務部調查局之鑑定結果,均無法確認錄音帶所錄者為楊雅雯本人之聲音,殊難據為不利於被告楊雅雯事實認定之依憑,自亦無勘驗通訊監察譯文之記載與錄音帶內容是否相符之實益,本院因而未予勘驗。而由監聽錄音帶派生而出之監聽譯文,除下列㈣、㈤、㈥所示之被告於原審未否認其有此通話部分,另予論述說明如后外,其餘監聽譯文當不能執為判斷犯罪事實存在之證據資料。
㈣附表所列94年度偵字第16666 號偵查卷一第186 頁記載94年7 月5 日5 時55分56秒許,由00-0000000號電話撥入之人所述:「喂,大姐,我『小夢』,我等一下過去妳那邊,我先還妳2 張,妳再借我1 張,剩下的我晚一點再還妳,那我現在過去妳那。」之監聽譯文內容,被告楊雅雯於原審雖承認係其與崔芳惠之通話內容,惟其結稱該對話係綽號「小夢」之崔芳惠向伊借錢,她之前跟謝欣穎有金錢借貸關係,伊因此而認識她,這通電話是她表示要先還伊兩千(元),因為她之前有欠伊錢,然後她叫伊再借她一千元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3頁至第74頁),核與該監聽譯文之文義無何扞格。證人崔芳惠於本院上訴審固結稱:那電話是伊打的,那隻電話是伊住的地方的電話。「大姐」是指在庭被告楊雅雯。「 1張,2 張」是指毒品。「還2 張」是指先還二千元毒品的錢,「再借1 張」是指再拿壹仟元的毒品云云(見本院上訴審卷第101 頁)。非唯與被告楊雅雯所述判然不合,抑且「 1張」、「2 張」為相同之計數或計量單位,於口語中如緊接表述,又未分別說明其計數或計量之客體,應係指稱同類物品,證人崔芳惠上開證言不啻以「1 張」為毒品,「2 張」為金錢,顯有違常;縱令所言不虛,其所稱「毒品」之種類、數量如何?所謂「先還二千元毒品的錢」係何次、何時、因何原因(販賣、轉讓或其他情由)賒欠?「再借1 張」,係借用、價購或原價轉讓?被告楊雅雯是否應允?如應允之,於何時、地為之?以上攸關被告楊雅雯所為是否該當於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名之重要情節,證人崔芳惠均無一語敘及,其證言及監聽譯文皆殊非無瑕疵可指,又無其他事證擔保其真實無訛,不足資為不利於被告事實認定之依據甚明。
㈤附表所列94年度偵字第16666 號偵查卷一第169 頁記載94年7 月9 日,由00-0000000號電話撥入之人所述:「大姐我現在下班了,我這裡有3000塊,我拿還妳順便拿東西。」楊雅雯:「好。」撥入者:「等等我馬上過去喔,妳不要睡著了喔。」之監聽譯文內容,被告楊雅雯於原審亦承認係其與崔芳惠之通話內容,但其亦說明她還伊三千元,因為她有放衣服在伊住的地方,伊順便還衣服給她等語(見原審卷二第76頁)。核與監聽譯文之文義,形式上亦無齟齬。遍閱全卷,復未見證人崔芳惠證稱此一對話與毒品交易有關,自亦難以該通訊監聽譯文記載之通話內容,認定被告楊雅雯有何販賣毒品犯行。
㈥又刑事訴訟法第156 條第2 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旨意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共犯之自白,性質上仍屬被告之自白,縱先後所述內容一致,或經轉換為證人而具結陳述,仍屬不利己之陳述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自不足作為證明其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且共犯縱先經判決確定,並於判決確定後以證人之身分到庭陳述,惟其陳述之內容即使與先前所述內容相符,仍不啻其先前所為自白內容之延續,並非因該共犯業經判決確定,即可認其在後之陳述當然具有較強之證明力,而無須藉由補強證據以擔保其陳述之真實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1041號、97年台上字第1011號等判決參照)。附表94年度偵字第16666 號卷㈠第284 頁及第288 頁所列被告楊雅雯與共同被告謝欣穎間之對話:「謝欣穎:喂,老婆喔,等一下『小劉』會過去,妳拿1,000 元東西給他。楊雅雯:我全部把它用在筆裡面了。謝欣穎:每次東西給妳,妳都要打那麼大。楊雅雯:沒有啊,我就把東西全部放在筆裡面然後收好啊呀。謝欣穎:好啦,那妳袋子裡面給他啦。楊雅雯:好啦。」被告楊雅雯及共同被告謝欣穎雖一致是認有此通話內容(見原審卷二第80至第81頁、第109 頁);惟關於共同被告謝欣穎囑被告楊雅雯拿給「小劉」之「東西」,及所謂「袋子裡面給他」者,究係何物,被告楊雅雯起初稱其想不起來(見原審卷二第81頁),經檢察官誘導詰問,詢答如下:(檢察官問:妳剛才說筆是針筒,對不對?)對。(檢察官問:什麼東西會放在針筒裡面?)海洛因。(檢察官問:所以剛才那句話「我全部把他用在筆裡面了」的意思是指海洛因全部放在針筒裡面的意思嗎?)是的,但我對這句話想不起來;(檢察官問:謝欣穎有說「那你袋子裡面給他啦」,是指袋子裡面的什麼東西要給他?) 伊想不起來。(檢察官問:謝欣穎指示妳將何東西給人?) 海洛因(見原審卷二第81頁至第82頁)。核與共同被告謝欣穎於原審結稱:筆就是針筒,放在筆裡面收好就是把海洛因放在針筒裡面收好。所謂袋子的東西給小劉就是把裝在袋子裡的茶包給小劉等語(見原審卷二第 109頁),有所出入;且被告嗣後究有無將「袋子裡面」之物給「小劉」?何時、地為之?有無收取對價,是否基於營利之意圖而為?仍然隱晦不明,而案內又無其他補強證據足以排除上開疑義,擔保其真實性,自不能資為不利於被告之犯罪證據。
㈦復次,證人崔芳惠除上揭於本院上訴審之證言敘及被告楊雅雯外,其於警詢及偵查中,無隻字片語提及被告楊雅雯販毒,或與謝欣穎共同販賣毒品。共同被告謝欣穎亦不曾供證被告楊雅雯有何單獨或與其共同實施販賣第一級毒品之行為。又公訴意旨所稱「小劉」之人,卷內無何其真實姓名、年籍等資料可供調查,自無從以其證言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此外,被告楊雅雯住處房間內床頭櫃為警查扣之粉末3 包,經送法務部調查局以化學呈色法、氣相層析質譜儀分析法鑑驗結果,認送驗白粉3 包均未發現法定毒品成分,合計淨重7.83公克(空包裝淨重0.89公克),此有法務部調查局94年12月12日調科壹字第080010158 號鑑定通知書1 份在卷可按(見原審卷二第32頁),實無從以上開扣案粉末,資為不利於被告事實認定之佐證。
六、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辯解縱使不能成立,除非有確實證據足以證明對於被告犯罪已無合理之懷疑外,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570號及93年度台非字第212 號等判決參照)。又施用毒品者所稱其向某人買受毒品之指證,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須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良以毒品買受者之指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之規定,供出毒品來源而破獲者,得減輕其刑,其憑信性於通常一般人已有所懷疑,縱自形式上觀察,並無瑕疵,其真實性仍有待其他必要證據加以補強。若毒品購買者之供述證據,本身已有重大瑕疵,依嚴格證明之法則,苟已無法憑為犯罪事實之認定時,自無再論補強證據之必要,其理甚明。所謂必要之補強證據,固不以證明販賣毒品犯罪構成要件之全部事實為必要,但以與施用者之指證具有相當之關聯性,經與施用者之指證綜合判斷,已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施用者之指證為真實者,始得為有罪之認定。為保障被告人權,貫徹無罪推定原則,不能因販賣毒品行為之交易期間短暫、交易方法隱密、交易對象單純,致查獲不易、搜證困難等原因,而放棄或減低對於犯罪構成要件應予嚴格證據證明之堅持,此項基本原則應為法官證據證明力自由判斷職權行使之限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289號、95年度台上字第6850號、95年度台上字第5707號、93年度台上字第6750號、90年度台上字第3115號、87年度台上字第3182等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楊雅雯於本院否認曾與共同被告謝欣穎同居、不識崔芳惠、及全盤否認通訊監聽譯文所載通話內容等辯解,雖未能成立;惟被告楊雅雯不利於己之陳述,及證人即購毒者崔芳惠不利於被告楊雅雯之供證,均非無瑕疵可指,且查無補強證據擔保其真實性,公訴人所舉其他事證,亦不足以排除合理性之懷疑,形成被告楊雅雯犯有如公訴意旨所列罪嫌之確切心證,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何犯行,衡以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原審以依現存之證據資料,不能證明被告楊雅雯確有公訴人所起訴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犯行,而為無罪之諭知,核無不合。檢察官未提出補強證據,徒執已經原審指駁並摒棄不採之事證,重為事實上之爭執,指摘原判決無罪之諭知不當,提起上訴,請求撤銷改判有罪,非有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七、被告楊雅雯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71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玉珍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受監聽之電話號碼:0000000000、0000000000】┌──────┬───┬──────┬─────┬─────┬───────────────────┐│94年度偵字第│第3 行│94年07月05日│05:55:56│00-0000000│撥入者:喂,大姐,我「小夢」,我等一下││16666號卷㈠ │ │ 至 │ │(撥入者)│ 過去妳那邊,我先還妳2 張,妳再││第169頁 │ │94年07月08日│ │ │ 借我1 張(指毒品),剩下的我晚││ │ │ │ │ │ 一點再還妳,那我現在過去妳那裡││ │ │ │ │ │ 。 │├──────┼───┼──────┼─────┼─────┼───────────────────┤│94年度偵字第│第18行│94年07月09日│ │00-0000000│撥入者:大姐我現在下班了,我這裡有3000││16666號卷㈠ │ │ │ │(撥入者)│ 塊,我拿還妳順便拿東西。 ││第186頁 │ │ │ │ │楊雅雯:好。 ││ │ │ │ │ │撥入者:等等我馬上過去喔,妳不要睡著了││ │ │ │ │ │ 喔。 │├──────┼───┼──────┼─────┼─────┼───────────────────┤│94年度偵字第│第19行│94年07月09日│ │00-0000000│撥入者:大姐我已經到了,我在樓下。 ││16666號卷㈠ │ │ │ │(撥入者)│楊雅雯:好。 ││第186頁 │ │ │ │ │ │├──────┼───┼──────┼─────┼─────┼───────────────────┤│94年度偵字第│第26行│94年08月31日│20:59:38│0000000000│接聽者:喂。 ││16666號卷㈠ │ 至 │ 至 │ │(接聽者)│楊雅雯:喂。你好,請問你剛才有撥這一支││第341頁 │第30行│94年09月02日│ │ │ 電話嗎? ││ │ │ │ │ │接聽者:有,很像有,妳是誰? ││ │ │ │ │ │楊雅雯:我白雪(指楊雅雯)。 ││ │ │ │ │ │接聽者:喔。小雪喔,我是「阿俊」。 ││ │ │ │ │ │楊雅雯:你換電話號碼喔? ││ │ │ │ │ │接聽者:換電話號嗎,我有2支啊,0955跟 ││ │ │ │ │ │ 0925的,你們那邊有沒有硬的(指││ │ │ │ │ │ 安非他命)要出?喔不是啦,是你││ │ │ │ │ │ 們那邊有沒有人要拿硬的(指安非││ │ │ │ │ │ 他命)? ││ │ │ │ │ │楊雅雯:有沒有要拿硬的(指安非他命)?││ │ │ │ │ │ 你有多少要出(指要賣)?很多人││ │ │ │ │ │ 要拿喔。 ││ │ │ │ │ │接聽者:很多人要拿,我現在手上有4分之1││ │ │ │ │ │ 。 ││ │ │ │ │ │楊雅雯:4分之1是多少? ││ │ │ │ │ │接聽者:就是半半啊。 ││ │ │ │ │ │楊雅雯:半半出多少? ││ │ │ │ │ │接聽者:出(賣)9000元。 ││ │ │ │ │ │楊雅雯:9000喔? ││ │ │ │ │ │接聽者:對啊。 ││ │ │ │ │ │楊雅雯:如果有人要的話我再打給你。這兩││ │ │ │ │ │ 天有人要1個的啊,半個的啊,一 ││第342頁 │第1 行│ │ │ │ 兩、半兩都沒有,都找不到有人有││ │ 至 │ │ │ │ 。 ││ │第13行│ │ │ │接聽者:軟的(指海洛因)有嗎?軟的也是││ │ │ │ │ │ 很缺ㄟ。軟的畢竟我要先將這半半││ │ │ │ │ │ 先出掉,我再回去拿。 ││ │ │ │ │ │楊雅雯:但是你如果拿軟的要拿好一點的喔││ │ │ │ │ │ 。因為我的咖(指購毒者)很挑喔││ │ │ │ │ │ 。 ││ │ │ │ │ │接聽者:軟的真的很好。 ││ │ │ │ │ │楊雅雯:真的,假的,要出多少?1 錢出多││ │ │ │ │ │ 少?半錢出多少?有多少空間啊?││ │ │ │ │ │接聽者:空間喔,應該有1 比1 啊。 ││ │ │ │ │ │楊雅雯:才1比1啊,搞屁啊。 ││ │ │ │ │ │接聽者:ㄟ,1比1才出5000元,我現在拿1 ││ │ │ │ │ │ 比1都是拿5000啊。 ││ │ │ │ │ │楊雅雯:你就是說4、1喔? ││ │ │ │ │ │接聽者:對啊。 ││ │ │ │ │ │楊雅雯:最少半錢人家4、1。 ││ │ │ │ │ │接聽者:半錢喔? ││ │ │ │ │ │楊雅雯:對啊。 ││ │ │ │ │ │接聽者:最少半錢就好了,真的妳如果說有││ │ │ │ │ │ 要的話,我再幫妳去弄,不然人家││ │ │ │ │ │ 會說啊,問一問都沒有消息。 ││ │ │ │ │ │楊雅雯:好啦,我知道啦,有的你先幫我留││ │ │ │ │ │ 著,如果你那邊有人要你就出,但││ │ │ │ │ │ 是我這邊一有人要,我絕對跟你聯││ │ │ │ │ │ 絡。 ││ │ │ │ │ │接聽者:硬的(指安非他命)妳要先幫弄掉││ │ │ │ │ │ 。 ││ │ │ │ │ │楊雅雯:先把這弄掉是不是? ││ │ │ │ │ │接聽者:東西非常好。Very Good 。 ││ │ │ │ │ │楊雅雯:真的,假的喔? ││ │ │ │ │ │接聽者:真的,它完全沒有味道。 ││ │ │ │ │ │楊雅雯:不會弄1泡來嚐嚐? ││ │ │ │ │ │接聽者:可以啊,帶錢來。 ││ │ │ │ │ │楊雅雯:你的擊槌啦,我還要帶錢去。 ││ │ │ │ │ │接聽者:妳哪時候要拿,確定的話我就過去││ │ │ │ │ │ 找妳啊? ││ │ │ │ │ │楊雅雯:好啦,我等一下給你電話喔。 ││ │ │ │ │ │接聽者:我是完全沒賺喔。 ││ │ │ │ │ │楊雅雯:那你的意思是怎樣,你要塔(台語││ │ │ │ │ │ )多少? ││ │ │ │ │ │接聽者:塔(台語)個幾泡就好了。 ││ │ │ │ │ │楊雅雯:你是要東西不要錢是不是? ││ │ │ │ │ │接聽者:是。 ││ │ │ │ │ │楊雅雯:不過你這樣就變成那樣子我出1萬 ││ │ │ │ │ │ ,啊再跟他要個幾泡,說你那邊出││ │ │ │ │ │ 1萬嗎,我拿1千嗎,我再跟他ㄟ個││ │ │ │ │ │ 幾泡,說我都沒賺,ㄟ個幾泡給你││ │ │ │ │ │ 啊,就變成這樣了。 ││ │ │ │ │ │接聽者:那這樣子好出嗎?沒關係啦,到時││ │ │ │ │ │ 候再喬(台語)嘛,先把東西出出││ │ │ │ │ │ 去嘛,我有沒有賺沒關係啦,只要││ │ │ │ │ │ 是東西很好啦,不會讓妳丟臉,黃││ │ │ │ │ │ 的、透明結晶的。 ││ │ │ │ │ │楊雅雯:講那個,用了就知道了,好啦,我││ │ │ │ │ │ 等一下打電話給你。(電話掛斷)││ │ │ │ │ │ │├──────┼───┼──────┼─────┼─────┼───────────────────┤│94年度偵字第│第2 行│94年07月05日│06:19:26│00-0000000│撥入者:大姐,我到了,妳再借我2張(指 ││16666號卷㈠ │第3 行│ 至 │ │(撥入者)│ 毒品),好不好?我下午再拿錢給││第173頁 │ │94年07月08日│ │係公用電話│ 妳。 ││ │ │ │ │ │楊雅雯:好,我問我老公(指謝欣穎),他││ │ │ │ │ │ (指謝欣穎)應該會啦。 ││ │ │ │ │ │撥入者:那我下午再拿錢給他(指謝欣穎)││ │ │ │ │ │ 啊。 ││ │ │ │ │ │楊雅雯:好啦,我問他(指謝欣穎)。 │├──────┼───┼──────┼─────┼─────┼───────────────────┤│94年度偵字第│第25行│94年07月05日│15:58:44│00-0000000│撥入者:大姐,有沒有叫醒。 ││16666號卷㈠ │ 至 │ 至 │ │(撥入者)│楊雅雯:有啊,我有跟他(指謝欣穎)講啊││第173頁 │第29行│94年07月08日│ │係公用電話│ ,他現在還差1張啊。 ││ │ │ │ │ │撥入者:我在樓下等妳啦。 ││ │ │ │ │ │楊雅雯:他(指謝欣穎)說那個ㄟ不可以差││ │ │ │ │ │ (指要現金交易毒品)喔。 ││ │ │ │ │ │撥入者:拜託一下啦,下班就給妳了啦。拜││ │ │ │ │ │ 託一下啦,沒有東西沒辦法上班啦││ │ │ │ │ │ ,我已經在樓下了,ㄟ跟大哥拜託││ │ │ │ │ │ 一下啦。 ││ │ │ │ │ │楊雅雯:都給你們方便都屌(台語)到我們││ │ │ │ │ │ 這樣子。 ││ │ │ │ │ │撥入者:不會啦,下班後多少都會拿幾仟塊││ │ │ │ │ │ 給你們啦。 ││ │ │ │ │ │楊雅雯:我知道啊,他(指謝欣穎)就說那││ │ │ │ │ │ 個啦,沒有辦法給你們差,現在沒││ │ │ │ │ │ 現金也沒那個了。 ││ │ │ │ │ │撥入者:已經用得很節制了,好不好,我在││ │ │ │ │ │ 公園那邊等他。他在睡覺妳叫他聽││ │ │ │ │ │ 一下。 ││ │ │ │ │ │ 喂,大哥喔,她(指綽號「小夢」││ │ │ │ │ │ 的女子)現在要去上班了,好不好││ │ │ │ │ │ ?(電話掛斷) │├──────┼───┼──────┼─────┼─────┼───────────────────┤│94年度偵字第│第15行│94年07月14日│00:26:10│00-0000000│撥入者:喂,大嫂,不好意思,我現在有 ││16666號卷㈠ │ │ 至 │ │(撥入者)│ 1000,可不可以麻煩頭仔送過來?││第247頁 │ │94年07月19日│ │ │楊雅雯:你再過3 分鐘再打過來。 │├──────┼───┼──────┼─────┼─────┼───────────────────┤│94年度偵字第│第16行│94年07月14日│00:34:41│00-0000000│撥入者:可不可以拿1 張硬的(指安非他命││16666號卷㈠ │ │ 至 │ │(撥入者)│ )過來? ││第247頁 │ │94年07月19日│ │ │楊雅雯:好啦。 │├──────┼───┼──────┼─────┼─────┼───────────────────┤│94年度偵字第│第17行│94年07月14日│00:35:53│00-0000000│撥入者:要出來嗎? ││16666號卷㈠ │ 至 │ 至 │ 至 │(撥入者)│楊雅雯:要出門了。 ││第247頁 │第19行│94年07月19日│01:39:16│ │撥入者:要出來嗎? ││ │ │ │ │ │楊雅雯:不好意思,現在要出去了。 ││ │ │ │ │ │撥入者:喂,大嫂,找得到地方嗎? ││ │ │ │ │ │楊雅雯:我在路上,沒那麼快。 │├──────┼───┼──────┼─────┼─────┼───────────────────┤│94年度偵字第│第10行│94年07月14日│07:42:52│00-0000000│ 小夢:大姐,我下班過去拿2 張可以嗎?││16666號卷㈠ │ │ 至 │ │(撥入者)│ 其他的下午有錢再拿給妳。 ││第248頁 │ │94年07月19日│ │「小夢」 │楊雅雯:妳過來呀。 ││ │ │ │ │ │ 小夢:好。 │├──────┼───┼──────┼─────┼─────┼───────────────────┤│94年度偵字第│第28行│94年07月14日│12:27:25│00-0000000│撥入者:阿嫂,我可不可以先拿500? ││16666號卷㈠ │ │ 至 │ │(撥入者)│楊雅雯:等一下,現在沒有耶,要過一下。││第248頁 │ │94年07月19日│ │ │撥入者:好。 │├──────┼───┼──────┼─────┼─────┼───────────────────┤│94年度偵字第│第31行│94年07月14日│16:13:09│00-0000000│撥入者:大姐,我借1包好不好? ││16666號卷㈠ │ │ 至 │ │(撥入者)│楊雅雯:那你過來拿。 ││第250頁 │ │94年07月19日│ │ │撥入者:好。 │├──────┼───┼──────┼─────┼─────┼───────────────────┤│94年度偵字第│第17行│94年07月14日│20:06:48│00-0000000│撥入者:大嫂,我要拿2000。 ││16666號卷㈠ │ │ 至 │ │(撥入者)│楊雅雯:好。 ││第251頁 │ │94年07月19日│ │ │ │├──────┼───┼──────┼─────┼─────┼───────────────────┤│94年度偵字第│第32行│94年07月14日│06:41:42│00-0000000│ 小夢:大姐,我現在下班了,等等過去拿││16666號卷㈠ │ │ 至 │ │(撥入者)│ 2張。 ││第253頁 │ │94年07月19日│ │「小夢」 │楊雅雯:好,過來拿。 │├──────┼───┼──────┼─────┼─────┼───────────────────┤│94年度偵字第│第13行│94年07月22日│09:42:45│0000000000│撥入者:現在有沒有包好的?我過去拿2000││16666號卷㈠ │ 至 │ 至 │ │(撥入者)│ 啦,我現在過去啦,拿2000啦,可││第265頁 │第15行│94年07月24日│ │ │ 以嗎? ││ │ │ │ │ │楊雅雯:現金嗎? ││ │ │ │ │ │撥入者:對啦。 ││ │ │ │ │ │楊雅雯:好。 ││ │ │ │ │ │撥入者:阿嫂,我就不打了,我大該10分鐘││ │ │ │ │ │ 到喔。 ││ │ │ │ │ │楊雅雯:好。 ││ │第16行│ │09:43:45│ │撥入者:阿嫂喔,能不能順便給我1 支筆(││ │ │ │ │ │ 指注射針筒)? ││ │ │ │ │ │楊雅雯:好。 │├──────┼───┼──────┼─────┼─────┼───────────────────┤│94年度偵字第│第6 行│94年07月26日│19:05:02│0000000000│謝欣穎:喂,老婆喔,等一下「小劉」會過││16666號卷㈠ │第7 行│ 至 │ │(撥入者)│ 去,妳拿1000元東西給他。 ││第284頁 │ │94年07月28日│ │「謝欣穎」│楊雅雯:我全部把它(指海洛因)用在筆(││ │ │ │ │ │ 指注射海洛因用針筒)裡面了。 ││ │ │ │ │ │謝欣穎:每次東西給妳,妳都要打那麼大。││ │ │ │ │ │楊雅雯:沒有啊,我就把東西全部放在筆裡││ │ │ │ │ │ 面然後收好啊呀。 ││ │ │ │ │ │謝欣穎:好啦,那妳袋子裡面給他啦。 ││ │ │ │ │ │楊雅雯:好啦。 │├──────┼───┼──────┼─────┼─────┼───────────────────┤│94年度偵字第│第26行│94年07月07日│16:16:04│0000000000│謝欣穎:喂。 ││16666號卷㈠ │ 至 │ 至 │ │(撥入者)│楊雅雯:喂,你在哪啊? ││第367頁 │第28行│94年07月09日│ │「楊雅雯」│謝欣穎:我在車鐵(指槍械)鐵工廠這裡啊││ │ │ │ │ │ 。 ││ │ │ │ │ │楊雅雯:你在那裡幹嘛,那你叫我在家等。││ │ │ │ │ │謝欣穎:我叫妳在家等啊。 ││ │ │ │ │ │楊雅雯:我在樓下等ㄟ。 ││ │ │ │ │ │謝欣穎:我叫妳上去樓上等,什麼樓下等。││ │ │ │ │ │楊雅雯:幹嘛要在樓上等啊。你看有沒有硬││ │ │ │ │ │ 的(指安非他命),敲一點硬的,││ │ │ │ │ │ 敲1、2泡就好了。(電話斷掉) │├──────┼───┼──────┼─────┼─────┼───────────────────┤│94年度偵字第│第20行│94年09月07日│00:46:15│0000000000│撥入者:有硬的嗎(指安毒)? ││16666號卷㈠ │第21行│ 至 │ │(撥入者)│楊雅雯:沒有啊,就沒有眛。人家明天不知││第368頁 │ │94年09月09日│ │(為販毒者│ 道要拿多少,找你又找不到,到時││ │ │ │ │「鳥仔」)│ 又遇不到你。 ││ │ │ │ │ │◎改由謝欣穎接聽 ││ │ │ │ │ │謝欣穎:「鳥仔」人家要軟的(指海洛因毒││ │ │ │ │ │ 品)。(電話斷掉) │├──────┼───┼──────┼─────┼─────┼───────────────────┤│94年度偵字第│第23行│94年09月07日│00:49:48│0000000000│楊雅雯:喂。 ││16666號卷㈠ │ 至 │ 至 │ │(撥入者)│撥入者:喂,在睡覺了嗎? ││第368頁 │第26行│94年09月09日│ │ │楊雅雯:正準備,怎樣? ││ │ │ │ │ │撥入者:正準備2個要去睡覺,有沒有辦法 ││ │ │ │ │ │ 幫我喬(台語)硬的(指安毒)?││ │ │ │ │ │楊雅雯:多少? ││ │ │ │ │ │撥入者:1兩、2兩、3兩、5兩左右。 ││ │ │ │ │ │楊雅雯:沒那麼多。 ││ │ │ │ │ │撥入者:不然有多少? ││ │ │ │ │ │楊雅雯:半兩。 ││ │ │ │ │ │撥入者:半兩要出多少? ││ │ │ │ │ │楊雅雯:不知道啦,還要問啦。 ││ │ │ │ │ │撥入者:好啊,我人要5兩啦。措一措要5兩││ │ │ │ │ │ ,妳幫我問一下。不然妳跟「阿穎││ │ │ │ │ │ 」講說要出多少,半兩留給我。 ││ │ │ │ │ │◎改由謝欣穎接聽 ││ │ │ │ │ │謝欣穎:好啦。 ││ │ │ │ │ │撥入者:價錢要跟我講喔? ││ │ │ │ │ │謝欣穎;好啦。 │├──────┼───┼──────┼─────┼─────┼───────────────────┤│94年度偵字第│第22行│94年07月12日│07:47:39│0000000000│撥入者:喂,嫂子喔,沒東西了(指毒品)││16666號卷㈠ │ 至 │ 至 │ │(撥入者)│ 。 ││第225頁 │第23行│94年07月14日│ │ │楊雅雯:是喔。你睡醒了。 ││ │ │ │ │ │撥入者:沒有在家裡,妳現在拿東西給我,││ │ │ │ │ │ 啊我今天晚上給現金。 ││ │ │ │ │ │楊雅雯:啊什麼等你下班的時候? ││ │ │ │ │ │撥入者:不是,是現在。 ││ │ │ │ │ │楊雅雯:現在要拿是嗎? ││ │ │ │ │ │撥入者:對。(電話掛掉) ││ │第24行│ │08:00:26│ │撥入者:喂,嫂子喔,順便給我幾支筆(指││ │ │ │ │ │ 注射針筒)。 ││ │ │ │ │ │楊雅雯:好。 │├──────┼───┼──────┼─────┼─────┼───────────────────┤│94年度偵字第│第23行│94年07月14日│01:59:23│00-0000000│撥入者:阿嫂,妳到了嗎? ││16666號卷㈠ │ │ 至 │ │(撥入者)│楊雅雯:我過交流道了。 ││第247頁 │ │94年07月19日│ │ │撥入者:喔,好。 │├──────┼───┼──────┼─────┼─────┼───────────────────┤│94年度偵字第│第24行│94年07月14日│02:15:10│00-0000000│問路怎麼走 ││16666號卷㈠ │ │ 至 │ │(接聽者)│ ││第247頁 │ │94年07月19日│ │ │ │├──────┼───┼──────┼─────┼─────┼───────────────────┤│94年度偵字第│第27行│94年07月14日│02:16:51│0000000000│撥入者:大姐,大哥哩? ││16666號卷㈠ │ │ 至 │ │(接聽者)│楊雅雯:什麼事? ││第247頁 │ │94年07月19日│ │ │撥入者:我欠大哥6500,我現在有2500,可││ │ │ │ │ │ 不可以拿2000? ││ │ │ │ │ │楊雅雯:可以呀。 │├──────┼───┼──────┼─────┼─────┼───────────────────┤│94年度偵字第│第16行│94年07月26日│19:04:13│00-0000000│ 小劉:大哥錢拿到了。 ││16666號卷㈠ │ │ 至 │ │(撥入者)│謝欣穎:錢拿過來,再去我老婆那拿東西(││第288頁 │ │94年07月28日│ │「小劉」 │ 毒品)。 ││ │ │ │ │ │ 小劉:好啦。 │├──────┼───┼──────┼─────┼─────┼───────────────────┤│94年度偵字第│第18行│94年07月26日│19:05:01│0000000000│謝欣穎:喂,老婆喔,等一下「小劉」會過││16666號卷㈠ │第19行│ 至 │ │(接聽者)│ 去,妳拿1000元東西給他。 ││第288頁 │ │94年07月28日│ │「楊雅雯」│楊雅雯:我全部把它(指海洛因)用在筆(││ │ │ │ │ │ 指注射海洛因用針筒)裡面了。 ││ │ │ │ │ │謝欣穎:每次東西給妳,妳都要打那麼大。││ │ │ │ │ │楊雅雯:沒有啊,我就把東西全部放在筆裡││ │ │ │ │ │ 面然後收好啊呀。 ││ │ │ │ │ │謝欣穎:好啦,那妳袋子裡面給他啦。 ││ │ │ │ │ │楊雅雯:好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