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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792號

偽證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蔡永昌蔡新毅陳榮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上訴字第79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原名郝明華
選任辯護人
趙平原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證等案件,不服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792號,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第二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偵字第190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部分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168條之偽證罪及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其中攜帶兇器竊盜罪係上揭所列各罪之一,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攜帶兇器竊盜罪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永昌

                   法 官 蔡新毅

                   法 官 陳榮和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792號於民國 98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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