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55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89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蘇隆惠曾家貽楊力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8年度上訴字第893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253號,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278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意旨略稱:其因本案已羈押4個月,擬剩餘刑期部分,聲請准予易科罰金云云。按95年7月1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41條規定,得易科罰金之刑,乃以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且於數罪併罰時,其應執行之刑未逾有期徒刑6 個月者為限。又同法第46條第1 項前段規定,裁判確定前羈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本件原判決以被告分別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名,各判處有期徒刑陸月、貳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因而未為易科罰金之諭知,並無不合。至被告因本案所受之羈押期間,亦僅於裁判確定後折抵其上開應執行之刑期,無關易科罰金之問題。被告上訴意旨請求准予易科罰金,顯於法無據。是被告上訴理由所述,並未指摘或表明原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有其上訴狀在卷可稽。因此,被告上訴,未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爰不經言詞辯論,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蘇隆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法 官 曾家貽

法 官 楊力進

書記官 楊麗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訴字第893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