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1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81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偽造貨幣案件,因定應執行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8號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易字第738號槍砲條例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6 年訴字第849號偽造貨幣罪及本院87 年上訴字第1084號吸用麻藥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 月。竊盜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易字第354號判處有期徒刑10 月,上訴經本院87年上易字第4329號駁回確定,另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1869 號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61號偽造文書、竊盜、強盜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08號偽造文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25號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及本院88年上訴字第338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 月,於民國91年4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9 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9月2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867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