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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1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楊貴雄許必奇周明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81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8年度執聲付字第84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偽造貨幣案件,因定應執行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18號裁定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易字第738號槍砲條例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6 年訴字第849號偽造貨幣罪及本院87 年上訴字第1084號吸用麻藥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0 月。竊盜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87年易字第354號判處有期徒刑10 月,上訴經本院87年上易字第4329號駁回確定,另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1869 號裁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61號偽造文書、竊盜、強盜罪、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408號偽造文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925號偽造文書、偽造有價證券及本院88年上訴字第3385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8 月,於民國91年4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8年9 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8年9月2日法矯司字第0980906867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楊貴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許必奇

 法 官 周明鴻

  書記官 郭彥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聲字第2814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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