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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98年度重附民上更字第3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曾德水陳恆寬趙文卿

上訴人
即原告
英商丁○○、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即原告己○○○○○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戊○○
上訴人
即原告
戊○○
上訴人
菲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甲○○等280人( 姓名住所詳如附件追加狀所載)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民國九十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三十號損害賠償案件,聲請追加甲○○等為被告,本院裁定後經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追加之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追加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固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所明定。惟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美商丁○○、卡其他、史賓塞和吞那公司等因自訴吳綏宇等偽造文書案件,請求損害賠償,在第一審對吳綏宇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第一審判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重附民字第六十七號)後,上訴人等提起第二審上訴,並在追加列甲○○等人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被告(詳如附件)。經查,追加被告,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限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始得為之;又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關於訴之追加規定,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並不在準用之列。因此,上訴人等於第二審程序,聲請追加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甲○○等人,為法所不許。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係不合法,應以判決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陳恆寬

                   法 官 趙文卿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附民上更字第3號於民國 98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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