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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918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邱同印吳淑惠郭豫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易字第291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傅文沛
即被告
丁國祥
即被告
張昀剛
即被告
上 一 人 沈明欣 律師
選任辯護人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裁定如下:

主文

傅文沛、丁國祥及張昀剛,均自民國100 年3 月29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傅文沛、張昀剛及丁國祥因詐欺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7 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9年12月29日執行羈押,至100 年3 月28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被告傅文沛、張昀剛及丁國祥均觸犯共同詐欺取財罪,已經本院分別判處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 年、7 年及2 年。因重罪相較於輕罪而言,被告可能受到的刑罰制裁較為嚴厲,逃亡誘因隨之增加,且被告丁國祥為遊民,無固定住居所,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而被告等收購人頭帳戶人數極多,受詐欺之被害人為數驚人,也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0 年3 月29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郭豫珍

書記官 陳采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易字第2918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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