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16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85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7 日

法官李錦樑朱瑞娟陳恆寬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685號

被告
甲○○
聲請人
即被告選任
辯護人
趙元昊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8年度上訴字第440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經本院裁定羈押,至今本案業已審結。而被告有固定住所及家人,其於偵查中,明知到庭後被當庭逮捕而遭羈押之可能性,仍堅持到案應訊以澄清實情,並無逃亡之虞。又本案除經檢、警訊問證人外,原審亦詳細調查證據,本院已審理甚久,被告無任何證據請求調查。而本案除有證人劉學家等人之誣攀不可信證詞外,並無其他可能串供或滅證之疑慮。另依司法院釋字第665號解釋意旨,不宜以被告遭訴之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即予漫長之羈押。再被告雖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然被告羈押迄今已逾2年有餘,在無逃亡或滅證疑慮情形下,停止羈押無礙案件之進行及日後刑罰之執行。爰請求斟酌被告在辯護人已告知可能當庭被逮捕羈押情形下,仍堅持到庭,准予以限制住居、出境並以重金交保方式停止羈押云云。

二、經查:

(一)本件被告與共同被告劉學家共犯販賣第一級毒品未遂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740號判決,判處被告有期徒刑10年6月,被告提起第二審上訴,現於本院審理中(98年度上訴字第4402號)。本院值日法官於民國98年11月4日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確保將來刑之執行,有羈押必要,裁定予以羈押在案。本院對被告及其辯護人告以羈押被告所憑之事由,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意見後,認被告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之重刑,有客觀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畏重罪刑罰執行而為逃亡之高度誘因,故被告併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羈押事由,非予羈押,難以確保審判及將來若為有罪判決確定後之刑罰執行程序進行,訊問被告後,認上述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被告之必要,乃先後裁定延長羈押期間在案。

(二)本件被告所涉犯者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法定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已符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羈押要件,被告並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之重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畏重罪刑罰執行而為逃亡之高度誘因,故被告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羈押事由存在,此與先前案件在偵查中,被告所面對之客觀情事已有不同。以本件被告涉案情節,所犯為法定刑死刑、無期徒刑之重罪,又經原審判處重刑在案,為確保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得以順利進行,尚無從以限制住居、出境及具保之替代手段免予羈押。

(三)聲請意旨雖稱被告有固定住所、家人,無逃亡之虞云云,然被告經原審判處重刑在案,客觀情狀與被告前往檢察署應訊之時有異,不能以被告曾於偵查階段配合到庭及有固定住所、家人,即認被告無逃亡之虞、停止羈押亦無礙案件之進行及日後刑罰之執行,而無羈押必要。

(四)至於聲請意旨陳稱本案業已審結乙節,查本案已定於99年10月6日14時30分續行審理,並未辯論終結,聲請意旨顯有誤會,附此敘明。

三、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仍存有羈押事由並有羈押必要,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不得駁回停止羈押聲請之情形,本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錦樑

法 官 朱瑞娟

法 官 陳恆寬

書記官 黃家麟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2685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