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988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加重竊盜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94年易字第262號判決有期徒刑11月確定;因施用第一級及第二級毒品,經新竹地院94年訴字第998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5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新竹地院95年訴字第38號判決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5萬元確定;因犯傷害、搶奪、加重竊盜罪,經本院96年上訴字第166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月、8月(分別減為有期徒刑2月、4月)、1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其中上開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3罪,嗣經新竹地院96年聲減字第1006號裁定減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7月,併科罰金5萬元確定。上開後6罪之有期徒刑部分,復經本院97年聲字第38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於民國(下同)94年11 月7日送監執行。茲甲○○於99年10月1日奉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付保護管束。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沈宜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