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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4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郭雅美李麗珠洪于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4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洪金順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洪金順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金順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95年度上訴字第2778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9月,並經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175號上訴駁回確定。復經本院95年度聲字第2398號定其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 年確定,受刑人於民國95年11月24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洪金順前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9月。並與另案傷害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桃簡字第1273號所處有期徒刑5 月,經本院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7 年,其於95年11月24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為101年6月7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1年4月28日。茲受刑人上開徒刑之執行,業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 日以法矯司字第0990907785號函核准假釋。本院審核上開檢附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郭雅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洪于智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642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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