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6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9號

銀行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陳筱珮楊貴雄邱滋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許寶珠
上訴人
即被告
葉明珠
共同選任辯護人
葉秀美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2 年5 月21日所為之第二審判決(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9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寶珠、葉明珠共同犯公平交易法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部分,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所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又第二審法院認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384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許寶珠、葉明珠因違反公平交易法等案件,前經本院判處罪刑,其中所犯公平交易法第35條第2 項之非法多層次傳銷罪部分,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規定不得上訴於第三審之案件。茲據被告許寶珠、葉明珠對於本院所為判決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顯屬違背規定,且為法律上所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384 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楊貴雄

法 官 邱滋杉

書記官 劉貞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金上重訴字第69號於民國 102 年 08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銀行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