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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668號

偽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1 月 17 日

法官蔡聰明楊力進許永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上訴字第36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131號,中華民國99年8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1347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不服原判決,於民國99年9 月10日提出上訴,惟均未具上訴理由,經本院於同年10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正上訴理由,該裁定於同年10月29日合法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即臺北縣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二分局錦和派出所,被告於同年10月30日收受,有送達證書及受理訴訟文書登記簿在卷可參。惟被告迄今仍未補提上訴理由書,依首揭規定,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7 日

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永煌

書記官 林吟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668號於民國 99 年 1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偽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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