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668號

偽造文書等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蔡聰明趙文卿楊力進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上訴字第66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99年6月10日所為第二審判決(99年度上訴字第66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關於附表一編號6至16部分之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或刑法第320條、第321條之竊盜罪,第335條、第336條第2項之侵占罪,第339條、第341條之詐欺罪,第342條之背信罪,第346條之恐嚇罪,第349條第2項之贓物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後,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刑事訴訟法第37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所犯罪名,一為刑法第216 條、第211 條之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同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1至5部分),一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或第2 項之詐欺取財罪及(或)同法第158條第1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即本院判決附表一編號6至16部分),其中附表一編號6至16部分之詐欺取財罪,及僭行公務員職權罪之法定刑為3 年以下有期徒刑,均係屬上開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之罪。茲上訴人對本院就本件所為之第二審判決,向第三審法院上訴,其中就附表一編號6至16 部分之上訴,顯屬違背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趙文卿

法 官 楊力進

書記官 彭威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1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668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