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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069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曾德水王復生宋松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抗字第1069號

抗告人
即受刑人
甲○○

上列抗告人因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中華民

國99年8月16日裁定(99年度聲字第776號),提起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證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

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以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6年等語。

二、抗告意旨略以:法院於定應執行刑時,應受法律之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之拘束,原審定應執行刑26年,相較各法院之判決而言即有天壤之別,亦有失比例原則、公平原則、正義原則之規範,爰請求撤銷原裁定,更為公平、公正之裁定云云。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 5款及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 473號判例意旨)。至所定執行刑之多寡,屬實體法上賦予法院依個案自由裁量之職權,如所為裁量未逾上述範圍,且無濫權情形,即無違法可言。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先後犯有施用毒品、販賣毒品、偽證等共計32罪,先後經原審法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又附表編號至之罪、編號至之罪、編號至之罪、編號至之罪、編號至之罪、編號至之罪並經上開法院分別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1年9月、1年7月、1年2月、1年5月、18年,此亦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上開數罪係裁判確定前所犯,而有二以上裁判,原審因依檢察官之聲請,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斟酌原判決所定執行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6年,未逾越法律外部性界限(即30年)及內部性界限(即26年 5月),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抗告意旨,徒憑己見,援引與本件情節不同之案例,任意指摘原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違反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云云,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附 表: │├────┬───────────┬───────────┬───────────┬───────────┤│編 號│ │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十月 │有期徒刑九月 │有期徒刑十月 │有期徒刑九月 │├────┼───────────┼───────────┼───────────┼───────────┤│犯罪日期│98年1月5日16時50分許採│98年1月5日16時50分許採│98年1月6日3時30分許採 │98年1月6日3時30分許採 ││ │尿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尿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 │時 │時 │時 │時 │├────┼───────────┼───────────┼───────────┼───────────┤│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同左 │同左 ││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71、487 │ │ │ ││ │號 │ │ │ │├─┬──┼───────────┼───────────┼───────────┼───────────┤│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同左 ││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269號 │同左 │同左 │同左 ││實├──┼───────────┼───────────┼───────────┼───────────┤│審│判決│98年5月15日 │同左 │同左 │同左 ││ │日期│ │ │ │ │├─┼──┼───────────┼───────────┼───────────┼───────────┤│確│法院│同上 │同左 │同左 │同左 ││定├──┼───────────┼───────────┼───────────┼───────────┤│判│案號│同上 │同左 │同左 │同左 ││決├──┼───────────┼───────────┼───────────┼───────────┤│ │確定│同上 │同左 │同左 │同左 ││ │日期│ │ │ │ │├─┴──┼───────────┴───────────┴───────────┴───────────┤│備 註│編號至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269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 │為有期徒刑2年6月。 │└────┴───────────────────────────────────────────────┘┌────────────────────────────────────────────────────┐│附 表: │├────┬───────────┬───────────┬───────────┬───────────┤│編 號│ │ │ │ │├────┼───────────┼───────────┼───────────┼───────────┤│罪 名│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九月 │有期徒刑九月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十一月 │├────┼───────────┼───────────┼───────────┼───────────┤│犯罪日期│97年11月19日晚間10時許│97年11月22日晚間9時35 │97年11月20日16時41分許│98年2月5日21時20分許採││ │ │分許採尿往前回溯26小時│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尿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 │ │ │時 │時 │├────┼───────────┼───────────┼───────────┼───────────┤│偵查機關│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98年度毒偵字第136、171│ │ │98年度毒偵字第670號 ││ │號 │ │ │ │├─┬──┼───────────┼───────────┼───────────┼───────────┤│最│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98年度審訴字第186號 │同左 │同左 │98年度審訴字第1121號 ││實├──┼───────────┼───────────┼───────────┼───────────┤│審│判決│98年5月22日 │同左 │同左 │98年6月5日 ││ │日期│ │ │ │ │├─┼──┼───────────┼───────────┼───────────┼───────────┤│確│法院│同上 │同左 │同左 │同上 ││定├──┼───────────┼───────────┼───────────┼───────────┤│判│案號│同上 │同左 │同左 │同上 ││決├──┼───────────┼───────────┼───────────┼───────────┤│ │確定│同上 │同左 │同左 │98年6月29日 ││ │日期│ │ │ │ │├─┴──┼───────────┴───────────┴───────────┴───────────┤│備 註│㈠編號至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86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 刑為有期徒刑1年9月。 ││ │㈡編號至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1121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刑1年7月。 │└────┴───────────────────────────────────────────────┘┌────────────────────────────────────────────────────┐│附 表: │├────┬───────────┬───────────┬───────────┬───────────┤│編 號│ │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十月 │有期徒刑九月 │有期徒刑八月 │有期徒刑十一月 │├────┼───────────┼───────────┼───────────┼───────────┤│犯罪日期│98年2月5日17時20分許 │98年1月20日凌晨2時許採│98年1月20日凌晨2時許採│98年4月23日凌晨1時許 ││ │ │尿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 ││ │ │時 │時 │ │├────┼───────────┼───────────┼───────────┼───────────┤│偵查機關│同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 │98年度毒偵字第601號 │ │98年度毒偵字第749號 │├─┬──┼───────────┼───────────┼───────────┼───────────┤│最│法院│同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同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同左 │98年度審訴字第500號 │同左 │98年度審訴字第611號 ││實├──┼───────────┼───────────┼───────────┼───────────┤│審│判決│同左 │98年7月28日 │同左 │98年8月21日 ││ │日期│ │ │ │ │├─┼──┼───────────┼───────────┼───────────┼───────────┤│確│法院│同左 │同上 │同左 │同上 ││定├──┼───────────┼───────────┼───────────┼───────────┤│判│案號│同左 │同上 │同左 │同上 ││決├──┼───────────┼───────────┼───────────┼───────────┤│ │確定│同左 │同上 │同左 │同上 ││ │日期│ │ │ │ │├─┴──┼───────────┴───────────┴───────────┴───────────┤│備 註│㈠編號至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500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 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 ││ │㈡編號至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611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 ││ │ 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 │└────┴───────────────────────────────────────────────┘┌────────────────────────────────────────────────────┐│附 表: │├────┬───────────┬───────────┬───────────┬───────────┤│編 號│ │ │ │ │├────┼───────────┼───────────┼───────────┼───────────┤│罪 名│施用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十月 │有期徒刑八年 │有期徒刑八年 │有期徒刑八年 │├────┼───────────┼───────────┼───────────┼───────────┤│犯罪日期│98年4月23日凌晨1時許 │98年1月14日 │98年1月16日 │98年1月24日 ││ │ │ │ │ │├────┼───────────┼───────────┼───────────┼───────────┤│偵查機關│同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同左 │同左 ││年度案號│ │98年度偵字第3339、3340│ │ ││ │ │號 │ │ │├─┬──┼───────────┼───────────┼───────────┼───────────┤│最│法院│同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同左 │同左 ││後├──┼───────────┼───────────┼───────────┼───────────┤│事│案號│同左 │98年度訴字第243號 │同左 │同左 ││實├──┼───────────┼───────────┼───────────┼───────────┤│審│判決│同左 │98年12月10日 │同左 │同左 ││ │日期│ │ │ │ │├─┼──┼───────────┼───────────┼───────────┼───────────┤│確│法院│同左 │同上 │同左 │同左 ││定├──┼───────────┼───────────┼───────────┼───────────┤│判│案號│同左 │同上 │同左 │同左 ││決├──┼───────────┼───────────┼───────────┼───────────┤│ │確定│同左 │99年1月4日 │同左 │同左 ││ │日期│ │ │ │ │├─┴──┼───────────┴───────────┴───────────┴───────────┤│備 註│編號至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43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 ││ │年。 │└────┴───────────────────────────────────────────────┘┌────────────────────────────────────────────────────┐│附 表: │├────┬───────────┬───────────┬───────────┬───────────┤│編 號│ │ │ │ │├────┼───────────┼───────────┼───────────┼───────────┤│罪 名│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八年 │有期徒刑八年 │有期徒刑八年 │有期徒刑八年 │├────┼───────────┼───────────┼───────────┼───────────┤│犯罪日期│98年1月27日 │98年3月28日 │98年4月4日 │98年4月22日 ││ │ │ │ │ │├────┼───────────┼───────────┼───────────┼───────────┤│偵查機關│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年度案號│ │ │ │ ││ │ │ │ │ │├─┬──┼───────────┼───────────┼───────────┼───────────┤│最│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後├──┼───────────┼───────────┼───────────┼───────────┤│事│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實├──┼───────────┼───────────┼───────────┼───────────┤│審│判決│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日期│ │ │ │ │├─┼──┼───────────┼───────────┼───────────┼───────────┤│確│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定├──┼───────────┼───────────┼───────────┼───────────┤│判│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決├──┼───────────┼───────────┼───────────┼───────────┤│ │確定│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日期│ │ │ │ │├─┴──┼───────────┴───────────┴───────────┴───────────┤│備 註│編號至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43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 ││ │年。 │└────┴───────────────────────────────────────────────┘┌────────────────────────────────────────────────────┐│附 表: │├────┬───────────┬───────────┬───────────┬───────────┤│編 號│ │ │ │ │├────┼───────────┼───────────┼───────────┼───────────┤│罪 名│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一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八年一月 │有期徒刑八年一月 │有期徒刑八年一月 │有期徒刑三年八月 │├────┼───────────┼───────────┼───────────┼───────────┤│犯罪日期│98年1月22日 │98年1月24日 │98年1月31日 │98年1月16日 ││ │ │ │ │ │├────┼───────────┼───────────┼───────────┼───────────┤│偵查機關│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年度案號│ │ │ │ ││ │ │ │ │ │├─┬──┼───────────┼───────────┼───────────┼───────────┤│最│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後├──┼───────────┼───────────┼───────────┼───────────┤│事│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實├──┼───────────┼───────────┼───────────┼───────────┤│審│判決│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日期│ │ │ │ │├─┼──┼───────────┼───────────┼───────────┼───────────┤│確│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定├──┼───────────┼───────────┼───────────┼───────────┤│判│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決├──┼───────────┼───────────┼───────────┼───────────┤│ │確定│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日期│ │ │ │ │├─┴──┼───────────┴───────────┴───────────┴───────────┤│備 註│編號至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43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 ││ │年。 │└────┴───────────────────────────────────────────────┘┌────────────────────────────────────────────────────┐│附 表: │├────┬───────────┬───────────┬───────────┬───────────┤│編 號│ │ │ │ │├────┼───────────┼───────────┼───────────┼───────────┤│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三年八月 │有期徒刑三年八月 │有期徒刑三年八月 │有期徒刑三年八月 │├────┼───────────┼───────────┼───────────┼───────────┤│犯罪日期│98年1月22日 │98年1月28日 │98年2月10日 │98年3月27日 ││ │ │ │ │ │├────┼───────────┼───────────┼───────────┼───────────┤│偵查機關│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年度案號│ │ │ │ ││ │ │ │ │ │├─┬──┼───────────┼───────────┼───────────┼───────────┤│最│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後├──┼───────────┼───────────┼───────────┼───────────┤│事│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實├──┼───────────┼───────────┼───────────┼───────────┤│審│判決│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日期│ │ │ │ │├─┼──┼───────────┼───────────┼───────────┼───────────┤│確│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定├──┼───────────┼───────────┼───────────┼───────────┤│判│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決├──┼───────────┼───────────┼───────────┼───────────┤│ │確定│同左 │同左 │同左 │同左 ││ │日期│ │ │ │ │├─┴──┼───────────┴───────────┴───────────┴───────────┤│備 註│編號至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43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 ││ │年。 │└────┴───────────────────────────────────────────────┘┌────────────────────────────────────────────────────┐│附 表: │├────┬───────────┬───────────┬───────────┬───────────┤│編 號│ │ │ │ │├────┼───────────┼───────────┼───────────┼───────────┤│罪 名│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販賣第二級毒品 │偽證罪 │├────┼───────────┼───────────┼───────────┼───────────┤│宣 告 刑│有期徒刑三年八月 │有期徒刑三年八月 │有期徒刑三年八月 │有期徒刑二月 │├────┼───────────┼───────────┼───────────┼───────────┤│犯罪日期│98年4月1日 │98年4月4日 │98年4月10日 │98年4月24日下午2時43分││ │ │ │ │許至同日下午3時許間 │├────┼───────────┼───────────┼───────────┼───────────┤│偵查機關│同左 │同左 │同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 │ │ │98年度偵字第9032號 ││ │ │ │ │ │├─┬──┼───────────┼───────────┼───────────┼───────────┤│最│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後├──┼───────────┼───────────┼───────────┼───────────┤│事│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98年度審竹簡字第1448號││實├──┼───────────┼───────────┼───────────┼───────────┤│審│判決│同左 │同左 │同左 │99年4月19日 ││ │日期│ │ │ │ │├─┼──┼───────────┼───────────┼───────────┼───────────┤│確│法院│同左 │同左 │同左 │同上 ││定├──┼───────────┼───────────┼───────────┼───────────┤│判│案號│同左 │同左 │同左 │同上 ││決├──┼───────────┼───────────┼───────────┼───────────┤│ │確定│同左 │同左 │同左 │99年5月14日 ││ │日期│ │ │ │ │├─┴──┼───────────┴───────────┴───────────┴───────────┤│備 註│編號至所示之罪之刑,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第243號刑事判決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8 ││ │年。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曾德水

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宋松璟

書記官 蘇秋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9 月 2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抗字第1069號於民國 99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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