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3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85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23 日

法官吳昭瑩賴邦元蘇隆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085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3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92年度上訴字第308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經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97號(聲請意旨誤載為92年度上訴字第3087號)上訴駁回確定,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桃簡字第1316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又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380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連續轉讓第二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少連訴緝字第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又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緝字第90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以上6罪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508號減刑並定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本院95年度上更二字第853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後經本院97年度聲減字第1030號減刑為有期徒刑10月,並於93年6月16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9年4月13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4月13日法矯司字第0990905767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3 日

法 官 賴邦元

法 官 蘇隆惠

書記官 楊妙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085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