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87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榮和黃斯偉李春地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587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4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5年度訴字第286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併科罰金6000元,上訴經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2511號上訴駁回,並經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25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8年1月2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司於99年6月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6月2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113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刑案紀錄簡覆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榮和

法 官 黃斯偉

法 官 李春地

書記官 蘇秋凉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587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