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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82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高明哲劉秉鑫林洲富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782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2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3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自民國98年6月18日起入監執行,法務部嗣於99年6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及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卷附之法務部矯正司99年6月1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285號函、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為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及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明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法 官 劉秉鑫

法 官 林洲富

書記官 蔡儒萍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82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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