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1782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178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4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12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36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受刑人自民國98年6月18日起入監執行,法務部嗣於99年6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聲請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及第96條但書規定,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核卷附之法務部矯正司99年6月1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285號函、臺灣彰化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刑案紀錄簡覆表等件,認為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及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高明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