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24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12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聲請人因上列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
管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執聲付字第959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329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併科罰金300,000 元,並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681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於民國94年8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373號函及所附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