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24號

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蔡聰明許永煌趙文卿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124號

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聲請人因上列受刑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付保護

管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9年執聲付字第959 號),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上訴字第3296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6月併科罰金300,000 元,並經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3681號上訴駁回確定在案。於民國94年8月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0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373號函及所附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0 日

法 官 許永煌

法 官 趙文卿

書記官 葉金發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聲字第3124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